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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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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武某涉嫌销售假药,智豪介入取保成功

一、案情简介
武某,男,1990年1月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自2013年起,武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租用的门市销售成人用品、保健品。2015年下半年开始,武某通过互联网购进假药品向他人销售。2015年11月3日因涉嫌销售假药被立案侦查。
二、律师辩护
2015年国庆前夕,武某慕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在接待过程中,武某告知智豪律师,前几天某区食药监局已联合公安机关到他经营的店铺查扣了所有药品,并对其进行了问话。他感觉到可能要出事,通过朋友了解到智豪所在办理刑事案件方面非常出名,今天特地过来寻求帮助。智豪律师通过与其沟通了解到相关案情,并结合相关案例对其讲解法律规定。同时,也给武某提出了如何处理此事的合理化建议。武某非常满意今天智豪律师给其的法律咨询,基于相信智豪的专业化办案,武某当即与智豪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正式委托智豪律师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立即到相关机关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在获悉该案已由某区食药监局移送到某区公安分局正式刑事立案后,立即到办案机关与承办人员沟通了解案情。为了尽最大的努力帮助当事人不被羁押,智豪律师将案件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参会律师结合承办的类似案例,给出了自己承办类似案例的成功经验。根据团队讨论得到的意见,智豪律师又多次与承办人员沟通,提出武某情节轻微,又向办案机关作了如实的供述,所售假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属于不是必须被羁押审查的对象的法律意见。
三、案件结果
侦查机关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对智豪律师提出的武某属于不必羁押对象的意见予以采纳,2015年11月10日侦查机关对武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四、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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