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徐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2015年8月6日被因涉嫌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案件处于侦查阶段。
据当事人家属介绍,徐某经营假烟被公安机关查获,随后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拘留。8月8日公安机关依法通知了嫌疑人家属。目前家属对徐某涉案情况并不了解。
二、律师辩护
2015年8月9日,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次日前往
看守所会见徐某。随后8月10日至8月31日之间,会见徐某四次,三次与公安机关交换意见,申请
取保候审。
智豪律师根据会见了解的情况认为:第一,徐某涉嫌犯罪金额较小。涉嫌犯罪金额刚刚达到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追诉标准,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二,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人身危险性较小,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于产生社会危险性。
公安机关经审查后,最终于2015年9月4日决定对徐某取保候审。
9月5日,智豪律师在办公室与徐某及其家属见面,告知了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并且随时向公安机关汇报,与律师保持联系。
根据案件侦办情况,智豪律师随后将与检察院交换意见,争取对徐某不起诉。
三、案件结果
成功取保。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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