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李某某,男,汉族,本科文化。2014年3月因涉嫌
行贿罪被刑拘,现案件处于侦查起诉阶段。
李某某被刑拘后,家属特别着急,慕名前来智豪所寻求帮助,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及时会见了当事人李某某,了解案件情况。
会见中,智豪律师了解到:2011年期间,李某某为提升自己的工作业绩,找到陈某某并与其达成协议,若樊某某帮助李某某签成销售合同,李某某便按照合同利润的一半给樊某某好处费。事成后,李某某将30万转帐给樊某某。
二、律师辩护
为了详细了解案件细节,争取为当事人申请
取保候审,智豪律师多次会见嫌疑人李某某,并将本案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智豪律师为争取为李某某申请取保候审提供了大量的意见和建议。
经与侦查机关交流、沟通意见,认为李某某没有羁押的必要性,且李某某属于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情形,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能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案件结果
最后,侦查机关采纳了智豪律师的意见,决定对李某某取保候审。
四、关联法律法规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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