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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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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李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智豪律师辩护成功取保

案情简介
李某某,女,汉族,专科文化。2015年5月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执行逮捕,现案件处于一审阶段。
李某某被逮捕后,家属特别着急,慕名前来智豪所寻求帮助,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于次日会见了当事人李某某,了解案件情况。
律师辩护
会见中,智豪律师了解到: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在销售xxx房地产期间,利用担任销售主管或置业顾问的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将自然到访的客户介绍给渠道公司,并收受渠道公司好处费,李某某个人收取好处费约七万元。
为了详细了解案件细节,争取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智豪律师多次会见嫌疑人李某某,并将本案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智豪律师为争取为李某某申请取保候审提供了大量的意见和建议。
因案件已到一审的环节,智豪律师与法官交流、沟通意见,认为李某某没有羁押的必要性,其依法应认定为自首,且已经将赃款全数退回,认罪悔罪态度很好,希望能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案件结果
最后,法院采纳了智豪律师的意见,决定对李某某取保候审。
关联法律法规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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