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朱某因涉嫌
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5月被刑事拘留,朱某亲属在已经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来到智豪事务所咨询,毅然解除之前委托关系,重新委托智豪律师担任朱某辩护人。
二、智豪辩护: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前后多次前往关押地点会见当事人,并且多次前往承办单位与案件承办人沟通意见。
智豪律师提出,据朱某陈述及其他证据能够证实其表兄的欺诈行为其并不知情,也未帮助实施诈骗。朱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因此其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三、案件结果:
智豪律师与承办人沟通意见后,公安机关决定对朱某取保,朱某于同日被释放。
四、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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