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刘某,男,1995年生,汉族,大专学历。2015年8月14日因涉嫌
诈骗罪被抓获,8月15日被刑事拘留,现案件处于侦查阶段。
刘某某是刚毕业的一名大学生,通过网络求职的方式入职涉案公司,因公司经营的业务系没有获得金融管理主管部门的批文的金融业务,且在宣传过程中有虚构事实的情形,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刘某在公司中担宣传小组组长,其所在的小组团队介绍来投资的客户投资金额600余万元。
二、律师辩护
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智豪律师于2015年8月19日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于当日会见了当事人刘某某。了解案情后,向承办机关提出了书面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
刘某某是刚毕业的一名大学生,通过正规网络求职的方式入职涉案公司,因公司经营的业务系没有获得金融管理主管部门的批文刘某某无从知晓,也没有任何领导将这一情况告知,在宣传过程中也是受领导安排指使。8月28日智豪律师将本案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智豪律师为争取为刘某某申请
取保候审提供了大量的意见和建议。
后智豪律师向承办机关多次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与承办机关沟通刘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意见得到了承办机关的采纳。9月13日侦查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刘某某于当日被释放。
三、
案件结果
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后取保候审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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