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刘某,男,四川南充人,1993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某投资管理公司业务员,2015年8月10日因涉嫌
诈骗罪被九龙坡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案件处于侦查阶段。
刘某的工作内容单一,入职时间短、岗前培训内容没有涉及违法内容。刘某本人对该罪的认识,刘某在讯问过程中全面如实的供述了犯罪事实。
二、律师辩护
8月17日,刘某家属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委托,接受委托后次日智豪律师即前往
看守所会见刘某。案件到检察院批捕阶段,智豪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认为刘某无逮捕必要,希望得到检察机关的采纳。智豪律师刘某的工作内容,入职时间、岗前培训内容等方面分析刘某的参与程度。刘某本人对该罪的认识,对刘某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另得知刘某在讯问过程中全面如实的供述了犯罪事实。
为了详细了解案件细节,争取为当事人申请
取保候审,智豪律师多次会见嫌疑人刘某某,8月28日承办律师将本案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智豪律师为争取为刘某申请取保候审提供了大量的意见和建议。对刘某无逮捕必要的辩护意见,最终得到了采纳,9月18日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书,当日侦查机关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书,刘某当日被释放。
三、
案件结果
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后取保候审
四、
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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