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李某某,女,1973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2012年8月因涉嫌
非法出售发票罪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案件处于侦查阶段。
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拘留后,被告人的家人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以专业而有经验的刑事辩护闻名于业内外而亲自赶到律所来委托,要求委托智豪律师团队担任李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刑事辩护人。
二、律师辩护
智豪律所刑事团队对其家人提供的案情结合团队亲自办理的类似案例认真分析和讲解后,同意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正式接受代理本案的辩护工作。接案后,智豪律师多次前往
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初步了解案情后,智豪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了为李某
取保候审的申请,理由主要是:第一,李某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取保候审不至于危害社会;第二,从现有的证据不能排除李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被公安机关犯罪引诱的可能。
三、案件结果
后智豪律师向承办机关多次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与承办机关沟通李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意见得到了承办机关的采纳。 8月15日侦查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某李于当日被释放。
四、关联法律法规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