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雷某,女,湖北人,现居住重庆某地,因涉嫌
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6年4月被重庆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雷某与他人共同出售发票,涉案金额共计一百余万元。
二、律师辩护:
2016年4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雷某家属委托后,智豪律师多次前往
看守所会见雷某,向雷某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向侦查机关递交
取保候审申请书,首次取保候审因案件正在侦查,发票金额尚在审计等原因不予取保。后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再次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并提交相关品格证据,证明雷某无社会危害性。侦查机关在审查后同意对雷某取保候审。
三、案件结果:
经研究,侦察机关同意智豪律师意见,认为雷某无社会危害性,决定龙某于2016年4月X日取保候审,当日释放。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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