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在没有通过正当的手续向相关部门申报审批获得生产经营许可及报相关单位备案的情况下,私自交易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详见《易制毒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莱阳市,汉族,中专文化,系烟台某某实验器材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烟台市芝罘区,住烟台市芝罘区。
201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逮捕。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以烟芝检一部刑诉[2019]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楼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辩护人雷达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孙某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备案的情况下,在烟台市芝罘区某中路某院内非法向王某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硫酸540公斤、盐酸125公斤、丙酮40公斤,孙某获利人民币1835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列如下:
1.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孙某在烟台市芝罘区某中路某院内向王某非法销售硫酸450公斤、盐酸125公斤,获利人民币1080元。
2.2019年3月5日,被告人孙某在烟台市芝罘区某中路某院内向王某非法销售硫酸90公斤,获利人民币325元。
3.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通过物流寄递方式向王某贩卖丙酮40公斤,获利人民币430元。
以上易制毒化学品均被王某销售给孙某甲、宋某某用于制造甲基苯丙胺。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相关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备案的情况下,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条 第一款 之规定,应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3.认罪认罚,积极退赃。
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孙某在未经有关部门备案的情况下,在烟台市芝罘区某中路某院内非法向王某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硫酸540公斤、盐酸125公斤、丙酮40公斤,获赃款人民币1835元。
以上易制毒化学品均被王某销售给孙某甲、宋某某用于制造甲基苯丙胺。
具体犯罪事实分列如下:
1.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孙某在烟台市芝罘区某中路某院内向王某销售硫酸450公斤、盐酸125公斤,获赃款人民币1080元。
2.2019年3月5日,被告人孙某在烟台市芝罘区某中路某院内向王某销售硫酸90公斤,获赃款人民币325元。
3.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通过物流寄递方式向王某销售丙酮40公斤,获赃款人民币4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及人口信息查询记录、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在未经有关部门备案的情况下,销售易制毒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以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条 第一款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183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曲信奇
人民陪审员邹丽
人民陪审员伞银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靳妍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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