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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陈某甲集资诈骗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19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诉刑诉〔2017〕260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 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乡**村**组,住河南省伊川县**乡**村**组,系青海**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7年4月27日至年5月27日、自2017年7月10日至8月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7年4月17日至2017年5月1日、自2017年6月28日至2017年7月12日、自2017年9月9日至9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28日,谷某某(不起诉)、尚某甲(在逃)、尚某乙在青海省西宁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青海**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在本市城北区门源路12-20号12-80号。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丙、尚某甲(均在逃),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洛阳**集团为投资运营方,承诺投资人签订合同当月可获高额回报为诱饵,与被害人孙某某、陈某丁等75人签订投资合同,骗取人民币328万元,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投资款交款记录、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文件、青海亿盟**有限公司反担保合同、青海**有限公司委托保证担保合同、借据、出借方委托书、承诺函、还款计划等;3.证人证言:证人谷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齐某某、惠某某、李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陈某丁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32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芹

2017年9月21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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