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刑诉〔2017〕324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67********,汉族,出生地为江西省武宁县,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道**号**室, 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 2016年4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补充侦查2次, 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告人兰某某聘请同案人吴某某(已判决)负责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的财务等工作。2011年4月,被告人兰某某、同案人吴某某、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销售原始股票股权为晃子,谎称香港**网络通信控股有限公司准备在香港上市,上市后其股票涨价空间高达十几倍以上。,骗取被害人邹某某、林某某等人与“**信息公司”签订股票期权协议,从而诈骗得被害人邹某某、林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28.5万元。后被告人兰某某等人关闭公司并携款逃匿。
2010年至案发,被告人兰某某、同案人吴某某、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销售所谓的数字贸易平台产品“**宝”为晃子,虚构“**宝”的功能,谎称每购买一套 “**宝”即获赠积分(每台“**宝”每周获赠500积分,1积分等于1元人民币,购买者凭积分到指定商户消费或折抵现金等)或免费配送一万股“**卫通公司”原始股票等高额返利为诱饵,骗取舒某某、李某某等多名被害人与“**信息公司”签订购买“**宝”的协议,从而诈骗得舒某某、李某某等多名被害人的款项共计人民币5122774元。后被告人兰某某等人关闭公司并携款逃匿。
2016年4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兰某某在江西省武宁县新宁镇卫生院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清单等、企业注册及商事登记资料、收款收据、“**宝”2.0产权 奖励的GFV回购协议、抓获经过、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同案人吴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芳
2017年3月6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