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童某某,女,曾因犯
非法经营罪200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曾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2010年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犯罪,2016年5月21日被湖南省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2日经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南省桑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
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女,因涉嫌诈骗犯罪,2016年5月19日被湖南省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2日经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南省桑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湖南省桑植县公安局决定,2016年6月30日对其监视居住;2016年8月26日经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6年9月30日经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6年11月28日经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湖南省桑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邰某,女,因涉嫌诈骗犯罪,2016年5月25日被湖南省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2日经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南省桑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湖南省桑植县公安局决定,2016年8月23日对其监视居住;2016年8月26日经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6年9月30日经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6年11月28日经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湖南省桑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辩护人XX,辽宁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建美,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曲某某,女,因涉嫌诈骗犯罪,2016年6月4日被湖南省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2日经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南省桑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湖南省桑植县公安局决定,2016年8月23日对其监视居住;2016年8月26日经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6年9月30日经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女,因涉嫌诈骗犯罪,2016年5月30日被湖南省桑植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6年8月16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日经湖南省桑植县公安局决定对其
取保候审;2016年8月26日经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30日经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徐某某,女。因涉嫌诈骗犯罪,2016年6月1日被湖南省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2日经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南省桑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湖南省桑植县公安局决定,2016年8月23日对其监视居住;2016年8月26日经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6年9月30日经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女,涉嫌诈骗犯罪,2016年5月12日被湖南省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3日经湖南省桑植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8月26日经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9月30日经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童某某、邰某、张某某、曲某某、刘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犯诈骗罪一案,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6)湘0822刑初17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童某某、邰某、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将案卷移送至本院。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查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童某某早前参与过号称“民族大业”的活动。随着类似活动的发展,在2015年12月,一位自称“程德涛”的人联系到童某某,称有17位“海外要员”要回国,每一位“老人”都有一笔款项带回大陆,“老人们”不愿意通过政府,想邀请童某某来做。2016年1月,“程德涛”和“老人”之一“周海清”与童某某、韩某某(另案处理)二人会面,“周海清”表示要将海外三千多亿人民币发放给老百姓并出示了“国际民族资产解冻最高管理委员会”的文件。童某某表示同意后,“程德涛”发给童某某“大陆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总指挥”的任命书,发给韩某某“大陆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副总指挥”的任命书。之后,童某某、韩某某又与其他“老人”取得联系,并通过电话或会面的方式与这些“老人”及其助理进行沟通和交流,从事“民族资产解冻”活动。为获取民众信任,童某某、韩某某在微信群内散发大量他人为二人伪造的“任命书”、“委托书”、“授权书”、“中央军库派令”、“梅花令”等身份证明及文件,伪造国务院、军委、财政部、国家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捏造国家领导人表示肯定“解冻民族资产”、要求善待“民族资产保管员及老人”的讲话、批示等,以受党中央的领导和军委指示及国务院的指派,作为大陆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总指挥、副总指挥,来解冻民族资产,对外宣称只要民众交纳报名费、办证费、会员费加入“中华民族大业”组织后,就可以获得等次不同的扶贫款和奖励等高额回报。童某某在微信群内称:海外有17位老人的资产需要解冻,解冻的项目有国际88庙(解冻108库)、基金会、民族资产解冻有功人员安家费、民族资产解冻统计表、扶贫表、军委“向妈”的民族资产解冻统计表、105项目、财政部扶贫项目、陈某夫资产解冻等多个项目。童某某在微信群内还发布消息:参与民族大业小组长以上的有功人员每人可得到资产解冻的0.1%的分红;发布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民族资产最高管理解冻委员会馈赠金发放文件,称对长期为民族大业在经济上付出的志士者,按功劳大小分配奖赏,奖赏最高奖励不得突破600万,最低奖励不得少于160万元等;发布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文件,称安排解决各省民族大业有功人员特殊工作岗位2万名,列入国家财政拨款计划编制,享受国家财政干部工资待遇;2016年3月7日又发布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监会等七部委文件,称成立民族资产解冻管理委员会分支机构,对被聘请为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每月工资五万至八万,普通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工资五千至八千元,支持人员每人每月二千六百元人民币生活补贴费。前期代表工作组组长每月工资八千元人民币,电话费按实际发票报销,能在一个月完成三千人到总部备案奖金200万元人民币等。
上诉人童某某所领导的整个组织实行层级负责制,管理层下设省、市团队负责人,每个团队下设若干大组长,大组长下设小组长,小组长之下就是会员。该组织按下面方式运行:“老人”们的助理将含有“民族资产解冻”内容的宣传资料、音频、视频、电子文档等资料发送到童某某、韩某某的邮箱,再由该组织管理层人员把项目内容加工整理后以童某某的名义在手机微信群里发布,鼓吹每个会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好“五证一卡”(会员证、资金来源证、完税证、财产保护证、荣誉证、农业银行卡),要求会员按项目内容交纳几十元、几百元不等的办证费,并称每个项目在短时间内即可获得几十万、几百万不等的高额回报。除办证费用外,该组织还以五一期间到人民大会堂开会为由收取统一服装费,以公证、转账手续费、保证金等理由收取费用。会员的名单由下至上逐级上报,在各省市负责人那里汇总后上报到指定人员的邮箱,由他们整理分类后再发送到上述“老人”助理的邮箱中。会员所交的办证费等费用由各省市负责人汇总后转款到童某某的银行卡上,童某某再把款项打到相应项目的“老人”助理的银行卡里,然后“老人”及其助理使用POSP套现将涉案资金隐匿。童某某所发展的“民族大业”组织遍布全国10多个省市,受骗群众众多,共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9551万元,其中人民币4888.6151万元转入“老人”助理的银行账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
1、2015-10(国梅字)第001号文件(中华民族资产解冻国际最高管理委员会印、联合国民族资产解冻督查办公厅印、民族资产解冻中南海督办委员会印)证明:“民族大业”资产解冻活动的基本内容(1)在海外潜伏的李济深、李青山、李亚龙、陈某夫、邓伯龙、莫英等人在亚太地区、中国华东、华西、华北、大西南等地找到17要员及后人,并发现民国时期8大宝库,巨额资金已正式启动。(2)歌颂所谓的老人及中介跑路人。(3)论功行赏发放资金,号召把资金发放工作开展起来。
2、关于认真学习XXX总书记在民族资产解冻、复兴中华民族专会上重要讲话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印)证明:“民族大业”组织伪造的XXX主席对民族资产解冻的表态及国务院要求办理资产解冻款项人员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审计费、资金来源证、完税证等情况的内容。
3、身份证、工作证证明:“民族大业”组织伪造的XXX的身份证、工作证,伪造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XXX的工作证,伪造的虚假的机关“海外瑞丰银行”办公室主任岑武德的身份证、工作证,伪造的虚假的国家机构“民族大业办公室”工作人员杨金龙的身份证、工作证及“民族大业办公室”主任李云的工作证,伪造了童某某是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
4、关于成立民族资产解冻管理委员会分支机构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印、中华人民共和国银监会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印、中华人民共和军事委员会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印、中华民族资产解冻管理委员会印)证明:“民族大业”组织伪造中央机构涉及民族资产解冻活动。
5、委托书四份证明:“民族大业”组织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国民革命梅花协会委员会制作委托书,任命童某某为合肥片区民族大业总负责人。
6、授权委托书四份证明:“民族大业”组织安排童某某收取相关费用开展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工作;协助开展民国将军向玉玲民族资产解冻工作;协助办理民国将军李天龙资产解冻工作;协助办理民国将军陈某夫资产解冻工作。
7、授权书四份、授权证书一份、授权承诺书一份证明:“民族大业”组织伪造了(1)中华民族资产解冻国际最高管理委员会,海外(李济深、李青山、陈某夫、李亚龙、邓伯龙)、海内八大地库主管十七要员、中华民族资产解冻国际最高管理委员会共同授权童某某为总指挥长;(2)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童某某全权负责民族大业扶贫工作;(3)国共协会银行专用梅协总会海外财政特权专用章,授权韩某某、童某某安排天下百姓生活平等资金的发放;(4)中华民族资产股份投资基金印:授权童某某、韩某某、王某某负责中华民族资产股份投资基金会资金发放与股份分配前期所有工作。(5)授权承诺书(中筹委国际解冻委员会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印、中共中央国务院印、民族资产解冻最高委员会印),任命童某某等人为民族大业资产解冻领导人,负责申报名单及收取每人50元手续费。(6)授权证书(国际梅协最高等解冻委员会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印),任命童某某为执行董事,任命韩某某为执行副董事,负责馈赠金的监督与发放、公证费及转账手续费的征收。
8、任命书六份证明:“民族大业”组织伪造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书2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印、精准扶贫办印),国务院任命童某某为精准扶贫办管理委员会会长。(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印,中共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任命童某某为安徽区域负责人,负责安徽省基金原始股统计及上报工作。(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中华国际梅花协会共同任命韩某某、童某某放款并收取会员认证费用的负责人。(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任命童某某为组长,负责安徽省入境资金的发放工作。(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印,李某某签字:任命童某某、韩某某为华东、华中、华北地区负责人,负责国际梅花协会会员劳动扶助款领取工作。
9、资金来源相关的书证四份证明:“民族大业”组织伪造了海外瑞丰银行拨回660万人民币存入中国瑞丰银行,由童某某发放,收取启动金1.6万元;李济深老人拨回12亿4200万元,只有童某某等人才能收回,收取6.21万元冻结费;国际梅协总部资产解冻,童某某拥有12亿4200万元人民币,中国瑞丰银行出具支票,童某某已经从中国银行总行领取,并支付转账支票手续费12.42万元、3.75万元;童某某从事民族大业,启动国民资产五十兆亿元。
10、“民族大业”项目相关的文件四份证明:“民族大业”组织伪造的(1)中华民族资产最高管理解冻委员会馈赠金发放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印、中华民族资产最高管理解冻委员会印,童某某签字),360亿元发放,需要收取30.5元注册费,每人可领取138万元人民币,为民族大业经济付出的人可得160万-600万元的奖赏。(2)馈赠资金发放证明书、馈赠资金各类收取费用通知(国际梅协最高等解冻委员会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印),向玉玲汇入中国银行3.05万亿,从中抽出1万亿馈赠给民族大业有功人员,馈赠资金总数的15%为相关负责人奖励,具体由童某某发放,每人可得350万元。收取公证费、转账手续费100元。馈赠资金特别证明书,童某某、韩某某、邰某等人协助国际梅协最高等解冻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将民国将军江汉德从云南接到北京,国际梅协最高等解冻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决定馈赠童某某、韩某某、邰某等人800亿人民币,每位会员馈赠300万元,总额的10%给予童某某、韩某某、邰某等人作为奖励。(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印),李济深特别授权李伟发放999亿元给国际梅花协会所有会员,配合童某某、韩某某给会员办理好领取手续。(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特别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因人民银行资金挤压、人数过多,资金未能发放,由童某某、韩某某等通知收取跨行转账费、速汇保险费每人150元。
11、“国际梅协最高等解冻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密告、工作流程、委托书等书证八份证明:“民族大业”组织伪造的李济深馈赠资金发放的原则、纪律、数额及发放方案。
12、证明(国家外汇管理局印、中国银行总行印)证明:“民族大业”组织伪造的向玉玲从新加坡渣打银行总行汇入30500亿人民币到中国银行总行的内容。
13、关于资金分配等级评比的通知(中华民族资产解冻国际最高管理委员会、西南八大地库周海清)证明:“民族大业”组织伪造的西南八大宝库资金于2015年12月13日分配团队成员账户上,2015年12月30日启动封库仪式,建8座功德庙,庙上刻上守库人员的名字和团队名字,资金分配采取募捐与个人能力(即多交钱)相结合的评定方式的内容。
14、关于放款和办理申报人员各种证件的通知、完税证等五份书证证明:“民族大业”组织伪造的安徽省明光地区申报的626人已成功获得12.42亿解冻款项,该款项已由中国银行总行支给童某某,并缴纳了18.63万元民族资产个人所得税的内容。
15、照片一组四张(1)贵州省贾宇小组赠予民族资产解冻股权委员会锦旗照片:感谢其资产委员会造福华夏子孙;(2)中华民族资产公益基金会工作人员贫困家庭走访照片;(3)汪副主席在贵州省松桃县接见贾宇组有功组员照片;(4)贵州省贾宇小组全体组员庆功宴照片证明:虚构民族大业真实性的场景图片及领导关注情况。
16、被告人童某某手机提取报告证明:童某某通过短信、微信等工具宣传“民族大业”资产解冻虚假活动,项目发动,与组织成员及会员联系沟通,进行资金汇转。在被他人发短信、微信揭露骗局及公安机关介入后,依然继续开展活动,称国家“表面打压,暗中支持”而鼓惑人心。
17、被告人童某某的银行交易流水清单(1)尾数为4675农行卡银行交易流水,2677的银行卡转账680万元;陈光长69万;杨兰芬120万;甘某某1040万;张念兰4.77万元;高昌兴65万;郑梅娣44.9万;葛某某120万;黄某聪395万;韩某某3.44万;唐静29.35万,胡某某347;7589银行卡5万;黄某军240万;5109银行卡7.1万;左伟尘5万;黄某风100万;胡以文93.72万;江好芝150万;2284银行卡7万;兰显龙152万;9246银行卡3万;李伟90万;1037银行卡6.5万;李云晶10万;刘金桂23.9万;龙某360万;马某某631万;施某某94万;邰某360.655万;王某某90.9万;魏科70万。(以上合计5418.2429万);童某某自己转支131.3万元;卡上余额1505.4911万元。童某某尾数为4675银行卡合计收入(收入=支出+余额)为7055万元。(2)尾数为1472农行卡银行交易流水,童某某自己的4675银行卡转账504.548万;7589银行卡2.42万;黄某聪195.01万;左伟尘26.7万;9352银行卡2万;刘金柱6.5万;沈远萍4万;杨某某3.2万;张某雷2.3万;龙某213.9万;唐某某167.79万;刘福丽83.3万;2677银行卡70万;郑天英5万;韩某某4万;肖顺涛85万元;霍健泳28万;李坤5.57万;马某某10万。(以上合计1419.058万);童某某自己支取134.12万元;卡上余额483.237万。童某某尾数为1472银行卡合计收入为2036.5万元。(3)尾数为3678农行卡银行交易流水,转活期135.72万;7589银行卡5万;黄某聪123.8135万;左伟尘15万;童某某自己的4675银行卡转账249.36万;叶能武29.07万;张某某0.5万;刘金桂19.3万;祝学斌1万;陈佩如1万;杨某某5万;何强36.8万;黄某风15万;7379银行卡1.8万;龙某377.387万;唐某某145.671万;刘福丽171.1万;8077银行卡380万;江好芝2万;肖顺涛160万;蒙学斌109万;霍健泳37万;李坤69.9万;马某某20万,6815银行卡10万。(以上合计2120.4215万);童某某自己支取99.1万元;余额43.479万。童某某尾数为3678银行卡合计收入为2263万元。证明:童某某的3张银行卡收入合计:7055+2036.5+2263-504.548-249.36(童某某给自己卡上转钱重复计算应减除)为人民币1.06亿。
18、甘某某、葛某某、胡某某、黄某、黄某军、黄某风、黄某聪、李某、龙某、马某某、施某某、唐某某、韦某某、杨某某的银行交易明细证明:(1)童某某给甘某某银行卡转账1040万、葛某某120万、胡某某347万、黄某430万、黄某军240万、黄某风100万、黄某聪591.986万、龙某951.2103万、马某某661万、施某某94万、唐某某313.4188万;邰某给李某转账1617.252万元、龙某17.4万元;张某某给龙某转账515.3442万、唐某某153.2335万;曲某某给韦某某转账170万元。(2)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老人助理收到转账后立即通过POSP套现。
19、证人张甲的证言证明:他2015年10月份认识韩某某并成为民族大业的4级会员。他做了7个项目,其中缴纳130元给1000万元的项目是“中央财政部处长”李某给童某某、韩某某授权的。负责“民族大业”筹集资金的最高层是童某某和韩某某,直接下级有他、张某某等人,全国范围总共100多人。会员费是通过银行转账或是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然后他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童某某、韩某某、邰某等人。
20、证人莫某某、莫甘某某某,胡某兰、张某女,阿甘某某某格、藏甘某某格的证言证明:她们是韩某某、张甲下线。童某某是民族资产解冻总指挥,韩某某是副总指挥,收取下线的会费通过莫某某、莫某某达来的账户打给了童某某、韩某某、曲某某、邰某、王某某等人的账户。
21、证人李乙的证言证明:她是张甲的下线,2015年12月份至2016年3月份期间她做了6个民族大业项目。这些项目由张甲通过微信进行宣传,内容包括文件和文字说明,童某某、韩某某、张甲的语音讲解宣传,以及他们的一些任命书,国家领导人的合影。
22、证人马某某、韦某某、甘某某、李某的证言证明:他们对民族大业毫不知情;马某某、韦某某的涉案农业银行卡已经丢失一两年;甘某某、李某身份证曾丢失过,没有办理过与本案相关的银行卡。
23、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以“老人”的孩子和“黄金贵”孙子的名义,向他人介绍“民族大业”、“民族资产解冻”相关情况,让对方发展会员收取会费,会员费为10元至100元不等,等到“民族资产解冻”了,会员分到几百万元的好处费,对方会通过邮箱报一些会员的名单,并把会员费打过来。
24、证人廖某甲的证言证明:他跟着廖某某学。在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份,他先后冒充“李天龙”、“刘少同”、“马伯平”老人实施诈骗活动。他以“李天龙”老人的名义打电话给韩某某,称有一批海外资产,需要资金解冻,让韩某某筹划解冻资金。他给童某某、韩某某颁发授权书、任命书。骗来的钱打在了他使用的户名为胡以文的银行卡上,人员的集资表被传到他虚构的电子邮箱里。
25、证人吴某某、朱某某、李某胜、何某某的证言证明:吴某某和朱某某是夫妻。朱某某帮助吴某某打印关于民族大业的红头文件并整理成册,她记得还有一些委托书署名有李济深、周海清,然后再吴某某的指使下将图片和文件用QQ邮箱传给他人,她使用的QQ号也是吴某某给的,是1821XXXXXXX@163.com(童某某手机显示向某某的电话正是1821XXXXXXX)。还帮助吴某某修改文件字样,内容有“梅协”、“民族”、“委员会”等,改好后就用他的U盘保存。吴某某给朱小月很多钱,一部分朱小月存到了其亲属账户里。除此外,李某胜、何某某也帮吴某某存过钱。
26、证人刘某树的证言证明:他跟张甲等人联系过。他被奉为“孙中山老人”,十个老人之一,也就是国际梅协。这十个老人管理中华民国国库,国库就是从唐宋元明清一直到现在所有的钱,把里面的钱拿出来可以重新建立一个新中国。国际联合国、国际军事委员会、国际梅花协会、国际梅花协会资产解冻委员会、国际仲裁委员会、国际同盟会、国际联邦储备局,以上这些组织和中国中央八大部相对应才能解冻。联合国委任状是李玉龙给刘某树的,李玉龙当时还给孙永刚给了一份,孙永刚是开发大西南总指挥,也是十个老人之一。
27、证人马某、解某某的证言证明:马某自称是张某禄老人的儿子,并称张某禄100岁了掌管着中国从唐代至民国流失在海外48家银行的全部资金,在张某禄家里还放有3600亿美元的银行存款单复印件,除此外还有“联合国委任状”“国际梅协资产解冻委员”文件、“民国军官证”“民国潜伏证”复印件、张某禄委托马某的委托书等。之后在马某位于北京丰台区的租房内搜到了很多类似的文件。
28、证人李某国的证言证明:民族大业一把手童某某,二把手韩某某,三把手杨某某,曲某某是办公室主任,邰某是韩某某下面团队的直接领导人。他的职责就是负责童某某和韩某某两人的文件转发。童某某和韩某某的团队先把资料报给邰某,然后邰某将这些资料归类整理,再转发给他、杨某某和曲某某的邮箱里,再由该三人上报到上线的邮箱。民族大业有募捐款、扶贫款、梅协保障款、ABC项目、中央银行资金、向妈妈项目,人民大会堂开会服装费,每个人可以报好几个项目,每个项目收费不同。
29、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份的时候,杨某某通过曲某某认识了童某某和韩某某。韩某某给他一张由上面颁发的国际梅协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的授权委托书。童某某和韩某某把他的QQ和电话交给下面的团队,然后下面各个团队的把项目类别、金额、个人信息等发给他。他汇总后再报给上面的国务院内务部、中纪委、中央军委、财政部、银监会、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相应的钱都打给了童某某,后来童某某的账户被查封了,童某某和韩某某就决定往他和曲某某的账户打钱。
30、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明:她之前就接触过民族资产解冻的活动。2014年左右,她在昆明参加济南贵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培训会上认识了童某某,她们都是这家公司的会员,就是拉会员卖产品,公司老板张贵远跟她们讲公司给的钱就是解冻民族资产的钱,后来张贵远被抓了。2015年11月,贵远公司平台的会员给她手机发了一个任命书,她打开一看大概记载的是任命童某某为全国总指挥,内容就是民族资产放款的工作。她联系童某某后,童某某讲是叫程德涛的南方人授予的。月底,她和童某某一起去广西南宁见程德涛。见面后,程德涛出示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校的工作证,还跟来了一个老头叫周海清,自称国民党高级军官,上校,123岁了。周海清拿出一些孙中山的遗嘱,还有他守卫的南宁宝库里的镯子、金条之类的东西。2015年12月,程德涛就任命童某某为总指挥,她为副总指挥协助童某某工作,主要是就是招会员发展团队。具体所做的民族大业就是发展会员并收取费用后,按照缴纳会费额度进行发放善款。民族大业共有很多个项目,程德涛是国际梅协民族资产解冻最高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童某某是国际梅协民族资产解冻最高国际管理会国内放款总指挥,她是国际梅协民族资产解冻最高委员会国内放款副总指挥,童某某和她受程德涛任命、指挥发展会员,收取费用,管理团队。就是程德涛这第一个平台搭建起来后,后面就来了其他项目。刚开始会员交来的费用统一打到童某某和她的账户上,后来因为业务量大,童某某完全负责收款汇款工作,她负责团队管理工作和给下线的会员答疑解释。童某某和她下面有杨某某、曲某某、李某国。此四人负责将下面团队、小组长上报的会员名单汇总起来上报给童某某上线的邮箱。曲某某和杨某某工作地点在石家庄,李某国和杨某某在合肥市。2016年2月份左右,程德涛给童某某和她每人2万元报酬;刘少同105元项目,其中收取有10元是返还给童某某、她以及网络部负责整理材料的人,总共7万人,合计70万元,在童某某账户没有发下来;童某某做了邓伯龙老人的一个项目,然后邓伯龙老人给童某某发了银行的转账支票,说钱转到安徽滁州的中国银行滁州支行,童某某还用民族大业项目的钱买了很多古董。
3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童某某负责全局布置任务,通过微信给她发布文件图片,她通过微信转发。她的下线通过QQ邮箱把会员名单发给她,她将会员名单、费用通过QQ邮箱发给童某某下面的人。
3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民族大业”项目中童某某为总指挥、韩某某为副总指挥、张某某是特派员。
33、被告人邰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她主要帮韩某某汇总交钱人的电子表格,后来也开始收取费用转交给韩某某,认识童某某以后也给童某某转钱。
34、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童某某是“民族大业”的总指挥,负责收取所有项目的资金,然后转给项目的委托人。童某某拥有的各种证件,是别人通过QQ邮箱发给童某某的,然后转发到微信群里。她负责协助杨某某管理材料,每个省市都有一个人负责汇总资料、收取资金,收取的资金也转给童某某。
3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团队负责人将下面人的费用收上来汇总后转交给童某某。每个项目由“老人”拟定,童某某的办事员通过微信群宣传思想和讲解项目,许诺分红和工作机会,然后每人上交20到100元不等的手续费,所收的钱基本都是转给童某某,还有一些打给了邰某、曲某某、周某莲。
36、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她2000年开始就接触了“民族大业”这个事,之后一直参与其中。2015年12月20号左右,一个自称程德涛的人打电话告知她:有17位海外要员要回国,每一位“老人”都有一笔款项带回大陆,现在大陆有众多坚持“民族大业”的老百姓没有拿到任何钱,他们不愿意通过政府发款,希望她做该事。她约他们面谈。2016年1月10日,她和韩某某二人在广西南宁火车站附近的一家宾馆与程德涛和“老人”之一周海清会面。程德涛介绍周海清现年123岁,是108库的守护者,海外归来的17位要员之一。周海清称108库已经解冻了3690亿人民币,希望她这些做“民族大业”的人将这些钱发放到老百姓手中去。她当场表示愿意干。程德涛当场就给她“大陆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总指挥”的任命书,给韩某某“大陆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副总指挥”的任命书。1月18日,程德涛把有关民族大业的文件和“88庙”的募捐表发给了她。她找到之前一起搞“民族大业”的人开始组织这个事。“88庙”就是8个库要建8个大庙,分7个等级捐“香火钱”,交33元得3万;交66元得6万;交99元得9万;交169元得100万;交333元得300万;交666元得600万;交999元得1000万。这个项目也叫做国际募捐,总共有34710人募捐。她给程德涛卡上打了550万元。后来陆续又有其他要员的助理联系她并发了一些表:有李继深老人和他的助理胡以文跟她联系后通过QQ邮箱发了“基金会”的表,通过买“基金会”的股份进行分红,一股1.58元,最低买100股,最高不限,买完后就可以分红,第一批要求2万人。2016年5月,她们便完成第一批2万人的指标。她给胡以文分别打款100万元、937200元;有李烈军老人、助理黄某军和她联系并发邮件,是“民族资产解冻有功人员安家费”的表格,项目要求1万人,每人交100元发放五证一卡,五证是指会员证、荣誉证、税务证、人身财产证、资金来源证,一卡是指一张农行卡,等到民族资产解冻后将把民族资产平均下发到办好的那张农行卡里。2016年5月9日她们便完成任务,后来又有人想加入,她请示李烈军后,李烈军同意追加人员。她分别给黄某军打了30万、30万、11万、29万、30万;有李济深老人和助理李伟联系她,发了“民族资产解冻统计表”,项目要求5万人,每人交30块钱办五证一卡,等老人民族资产解冻后平均发放给这些人。她完成3万人。她分别给李伟打了60万、20万、10万;有李天龙老人和助理高昌兴联系她,给她发了“扶贫表”,项目要求2万人,交20块钱办五证一卡,等民族资产解冻后平均发放。她完成3万多人。她分别给高昌兴打款40万、10万、149980元。有向玉玲(向妈)老人,发了“民族资产解冻统计表”,项目要求30万人,因为向玉玲老人带回的钱比较多,要30万人才能分完。每人交100元,办五证一卡。她完成了10万多人。她给助理甘某某转账1000万,给助理杨兰芬转账180万;有刘少同老人,搞的是“105项目”,项目要求7万人,每人交95元办五证一卡,然后通过扶贫款的方式每年发放126万,总共发5年。她完成7万人,给助理马某某转账665万元;有李济深老人通过“财政部的胡总”联系她,搞的是“扶贫款”方式,项目要求要3万人,每人交50元。她完成2.3万人。给“胡总”指定的黄秋凤账户转账115万元;有邓伯龙老人的资产解冻,也是发放“扶贫款”,要求180人,每人需要办几次证,每次办证都需要交钱。她完成180人。给助理转账19.2万元;有杜衡老人的资产解冻,也是发放“扶贫款”,要求1万人,每人交150元办五证一卡。她完成1万人。她给助理兰显龙转账150万元;有陈某夫4500亿的资产解冻,开始要求1.5万人,每人交100元也是办五证一卡。她完成后又要追加2.5万人,之后她完成约1.2万人。她给助理胡某某转账277万元;有李青山老人的,是国内“88庙”,她发展1万多人。她给助理刘福丽转账160万,给助理唐某某转账1516560元。有黄绍龙“扶贫款”,代理人是中国人民银行“左伟尘行长”,发放12亿,要求600人。她完成600人。她给左伟尘转账75.39万元。后左伟尘安排黄永力与她联系;有陈湘民族资产解冻,要先交保证金后发放资产。她总共给助理黄某聪转账385万元;有梅协李绍龙民族资产解冻,要求发展7000人,每人交108元。助理李峰约她在北京西城财政部旁边的餐馆内见面,她答应后发展了3000人左右。她给李峰提供的李坤账户转账30万元;她还打了1082916元的“税款”好用于美元兑换人民币,除此外还有其他账记不清了。她2016年之前所做的“民族大业”是将自己的钱交给上面守库的老人,保护他们,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现在她做的“民族大业”是先将下面的老百姓统计起来,等老人守护的资产解冻后再交给老百姓。交钱参与的老百姓就可以以小钱换大钱。她是总指挥,兼管整个安徽省“实现中国梦”民族资产解冻的项目,韩某某是副总指挥,兼管辽宁,张某某是特派员,兼管广西、湖南,王某某是国务院“全民参股,全民分红”的负责人,负责山西。她对17个“要员”负责,管理韩某某、张某某、王某某3人并给其分配任务,其他人员则由韩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发展和管理。“要员”的助理直接把授权书、文件、表格,包括宣传资料、音频、视频、电子文档等给她或韩某某,韩某某喊人整理并编写文件内的一部分内容,再通过微信以她和韩某某的名义发下去。她们的会员名单都是逐级上报。几十至上千人的团队有一个至几个负责人,由负责人把会员名单统一制成表格传到杨某某邮箱里,曲某某、李宝国帮忙整理,然后按项目分别上报给17个“要员”的助理。上交的钱,统一交到她那里,“要员”的助理根据上报的名单确定人数后跟她联系,再由她打到“要员”助理的银行卡上。她的两张卡被冻结后,她在微信上发通知把钱统一打到曲某某那里。除汇款给上面的钱外,还有一部分她消费了。
随着“民族大业”组织的发展,在童某某领导的范围内,上诉人邰某、张某某及原审被告人曲某某、徐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人先后加入“民族大业”组织,积极从事“解冻民族资产”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上诉人邰某的犯罪事实
邰某是韩某某发展的成员,协助韩某某从事“民族资产解冻”活动。自2016年1月以来,邰某帮助韩某某整理汇总下面各地上报的会员资料,并发送到指定的杨某某(另案处理)、曲某某等人的QQ邮箱;还帮助收取会员交纳的各种费用。邰某在名为“梦想起飞”的手机微信群里宣传“民族大业”的相关资料、图片、视频,声称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授权证书,“国际梅协最高解冻委员会”授权委托书,负责对巨额资产进行解冻,资产解冻成功后国家将对有功之臣予以重奖,对提供启动资金者高倍返还本息。邰某通过这种方式发展“民族大业“会员,向会员收取“解冻民族资产的善款”,为主负责“130”项目,积极收取全国五一会议的服装款和免费ABC项目补交款。邰某把收取的资金转到童某某的账户上,后期转到曲某某等人的账户,独立负责的直接转入“老人”助理账户。至案发时,邰某帮助骗取他人财物合计381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
1、授权委托书证明:“民族大业”组织以国际梅协最高等解冻委员会的名义安排邰某协助办理民国将军江汉德资产解冻以及发放事宜;任命邰某为国际梅协最高等解冻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执行副董事,负责馈赠资金的监督与发放、公证费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转账手续费的征收。
2、邰某提供的“民族大业”项目相关书证十份证明:(1)10元项目(免费CBA项目和130项目补交10元手续费):韩某某团队发展会员42.5853万人,收取425.853万元。其中邰某直接收取257.102万元,童某某直接收取168.751万元;(2)55元项目:4510人×55=24.805万元;(3)130元项目:9734人×130=126.542万元;(4)150元项目:1016人×150=15.24万元;(5)126元项目:607人×126=7.6482万元;(6)100元项目:195人×100=1.95万元;(7)股权登记服装费:10人×210+114人×208=2.5812万元;(8)股权登记:16人,2.133万元;(9)股权登记1627元:37人,6.561万元;(10)开会服装费1740元:(64+943+71=1078)人×1740=187.572万元。
3、邰某的银行交易流水清单证明:(1)尾数为2970农行卡交易流水:收入合计3310万。其中现支9.45万;陈小映19.55万;雷咸举24.5万;海庆忠50万;李某1578.238万;聂昌伟22.5万;曲某某124.3232万;童某某1066.9736万;张雷刚1.7万;张艳龙2.55万;赵长来2万;余额409万。(2)尾数为5378农行卡交易流水:收入合计158万。其中现支5.125万;曹滨1.44万;雷咸举4.947万;还款6.38万;刘影2.4万;聂昌伟56.8万;曲某某44.3635万;余额36.7万。(3)尾数为7912农行卡交易流水:收入合计581.57万。其中现支3.22万;转支40.7万;韩某某37万;雷咸举9.3万;李某38.988万;龙某17.4万;聂昌伟47.2万;曲某某53万;童某某227.71万;邰某52.27万(转入2970卡,计总时应去除);杨某某5万;张雷刚9.7万;曹春艳6.9万;刘影1万;杨佩如3万;宋淑琴3.32万;宋艳丽1.8万;苏忠孝1万;王某某1.4万;肖玉秋1.9万;杨长秋4.43万;赵桂珠8.88万;还款2.8万,余额8.552万。合计资金人民币3812万元。
4、被告人邰某手机提取报告证明:邰某积极宣传民族资产解冻,开展130项目、五一会议、军委项目、免费ABC补交费用民族资产有功人员统计、中华民族资产投资股份基金入股等活动,整理会员资料,收款。
5、证人张甲的证言证明:他通过银行转账将会员费转给童某某、韩某某、邰某等人。
6、证人莫某某、莫某某达来,胡某兰、张某女,阿甘某某某格、藏甘某某格的证言证明:邰某、曲某某负责收款。
7、证人杨某某、李某国的证言证明:邰某是韩某某团队下面的直接领导人。童某某和韩某某的团队先把资料报给邰某,然后邰某将这些资料归类整理,再转发给李某国、杨某某和曲某某的邮箱里,再由该三人上报到上线的邮箱。
8、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发展的会员有王某某、邰某、张甲等。第二分部邮箱7192268@qq.com是邰某的,接收“财政部项目”资料,财政部的办事员是李某。该项目每人缴纳会员证工本费130元,之后会给每人发放1000万元,报了20多万人,共计收了2000多万元。收费由邰某、王某某负责。
9、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每个省市都有一个人负责汇总资料收取资金,省市负责人有邰某、徐某某、张某某等人。
10、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每个项目所收的钱转给了童某某,还有一些打给了邰某、曲某某、周某莲。
11、被告人邰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1月初,她通过朋友韩某某了解“民族资产解冻”一事,随后她参与了该活动。主要帮韩某某通过QQ邮箱收取交钱人的个人信息电子表格,电子表格由韩某某制好发给需要做项目的人,做项目的人填好后发给她,她将信息汇总后发给韩某某给的QQ邮箱。有很多人给她传表格。她汇总后传到上边指定的邮箱,是杨某某、李某国、曲某某三人的邮箱。年后,他们又把钱汇到了她那里。前面的钱全部转到童某某的账户里,后期转到曲某某的银行卡里。韩某某还叫她给一个叫李某的说是财政部的人转账,韩某某要她负责130项目以及整理名单汇总,大概9万多人,除此外她还收取了五一会议的服装款和免费ABC项目补交款,三个项目都在她这里汇总。童某某将130项目的款汇358万元给她,她直接转款给李某。五一会议服装款是定的约一千人,每人交1740元服装费,收的174万元也汇给了李某。会到期没开成,韩某某出面说国家宏观调控,会议延期。还有“100元钱350万”的项目、一个1627元钱给股权的项目,还加了一个208元服装费,这些她没多了解,让她做什么就做了,参与有十多个项目。
二、上诉人张某某及原审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的犯罪事实
张某某是童某某“民族大业”组织的特派员,广西、湖南省团队的负责人。2015年10月份受他人的邀约加入了童某某的“民族大业”团队。张某某建立了“爱心精英群”手机微信群,其在群内大量转发童某某发来的各种伪造的委托书、授权书及国务院、军委、财政部、国家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等虚假材料,传播自己对“民族资产解冻”理解的录音资料,欺骗不明真相的人积极参与,交纳报名费。张某某团队下面有若干大组长、大组长下面又有若干小组长,各小组长将会员资料及会费汇总给大组长,大组长又汇总给张某某,然后张某某将会员资料发送到童某某团队的杨某某、曲某某等人的QQ邮箱,并将会员交纳的款项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转入童某某的银行账户,还直接转款给“老人”的助理。至案发时,张某某涉及多个“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帮助骗取他人财物合计3051万元。
刘某某于2016年1月通过他人认识张某某后加入“民族大业”组织,是张某某广西团队下面的团队负责人。刘某某加入后,创立了微信群,在群内大量转发“民族资产解冻”的相关文件、图片及项目,鼓励他人参与“民族资产解冻”活动。刘某某积极发展他人参加“国务院精准扶贫”、“向妈100”等项目,将统计的会员资料通过QQ邮箱上传给张某某,将收取的费用通过银行转账转给张某某。至案发时,刘某某涉及6个“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帮助骗取他人财物合计1438万元。2016年8月16日,刘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湖南省桑植县公安局投案。
2016年春节后,陈某某加入了张某某“民族大业”团队,成为桑植县会员负责人,任小组长。陈某某在张某某的“爱心精英群”微信群内积极支持解冻民族资产活动,鼓励他人参与并帮助整理资料、收取会费,将整理的资料通过QQ邮箱发送给上级,并将收取的会费通过银行卡转账给上级,再由上级将资料和会费转给张某某。至案发时,陈某某涉及6个“民族大业”项目,帮助骗取他人财物合计10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
1、被告人刘某某提供的民族大业项目相关书证三份证明:“军委(向妈)馈赠善款”项目张某某团队周某某小组发展下线9858人,合计98.58万元;国务院民族资产解冻内务部资金发放项目张某某团队周某某小组发展下线1582人,合计17.7114万元;张某某团队收取补交服装费参会人员每人210元,396人缴纳,合计8.316万元。
2、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民族大业项目相关书证十二份证明:陈某某团队在湖南省桑植县从事“民族大业”的项目、发展人数及收费情况。
3、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手机提取报告,证明二被告人从事“民族资产解冻”活动的通话记录、短信、微信聊天等情况。
4、被告人张某某的银行交易流水清单:(1)尾数为0017农行卡银行交易流水,张某某自己支取34.78万,余额94.0146万。合计收入128.7971万元。(2)尾数为2978农行卡银行交易流水,该卡全部支出2647.5194万元,余额525.5236万元。合计收入3173.052万元。证明张某某合计收取民族大业资金128.7971+3173.052-250为人民币3051万。
5、被告人刘某某尾数为3411银行卡交易流水清单:余额62.0448万;尾数4444张某某丈夫的卡50.148万;9787卡5.6万;2177卡2.95万;张某某983.59万;候艳玲44.08万;李丽红3.15万;周某某277.8535万元(有5万不是民族大业的钱应减除);章梅英14.07万元。证明收取民族大业资金合计人民币1438.4863万元。
6、被告人陈某某的交易明细清单:陈某某(622XXXXXXXXXXXXXXX8)给田仁庄转账95.8523万元;4.2万元未转账,证明收取民族大业资金合计人民币100.0523万元。
7、证人向某菊、谭某某、刘某云、余某某、张某桃、孙某某、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上半年,向某菊、谭某某、刘某云、余某某、张某桃、孙某某、程某某等人参加“民族大业”,并成为了小组长,民族大业桑植县负责人是陈某某。平时交流通过“精准扶贫精英群”和“帅乡中国梦精英群”微信群,资料来自上层组织一个叫张某某的人。会员交钱是准备解冻“民族资产”,目的是为了以小钱搏大钱让自己富裕起来。钱都打到陈某某的银行卡的,再由陈某某统一交上去。
8、证人张某珍、李某杰的证言证明:他们是XXXX政府工作人员。2016年5月5日,李某杰与张某珍沟通上访问题时了解到张某珍参加了“民族大业”。由于李某杰对民族资产组织产生怀疑,张某珍就把李某杰带到民族资产组织的工作室,然后其中有两个女的给李某杰放了一段微信音频,李某杰听到“民族资产的事不要让公安机关知道,注意保密”的内容,肯定了这是骗局。
9、证人肖某明的证言证明:她是打字社的老板。2016年三月份左右,陈某某经常到打字社打印资料,打印最多的就是关于“民族资产”、“基金”之类的名目花名册,陈某某主要是通过QQ、微信来获取打印资料。
10、证人张甲的证言证明:负责“民族大业”筹集资金的最高层是童某某和韩某某,直接下级有他和张某某等人。
11、被害人向某菊、张某桃、谭某某、程某某、姚某某等十二人的陈述证明:张某某团队下线陈某某开展“民族大业”的项目内容及各自交纳资金的情况。
12、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某某是特派员,兼管广西、湖南。她管理韩某某、张某某、王某某3人并给其分配任务,其他人员则由韩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发展和管理。
13、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每个省市都有一个人负责汇总资料、收取资金,省市负责人有张某某等人。
1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她之前做煤生意时认识了一个开小煤矿的老板田仁庄,他把她拉进了一个叫“善行天下”的微信群,里面全国各地的人都有,在群里了解了“民族大业”搞精准扶贫。2016年春节后,她开始参与“民族大业”。桑植属于安徽片区桂林团队,片区负责人为童某某,张某某为田仁庄上级,田仁庄为她上级,她任桑植大组长。桑植县的小组长有刘某云、谭某某、余某某,主要为交钱办五证(会员证、资金来源证、财产保护证、完税证、荣誉证)一卡(农行卡)。她建立了名叫“帅乡中国梦精英群”的微信群,在群里发放资料、宣传项目。她们在桑植搞了国务院发放民族补贴、国际梅协150元获500万、国务院民资资产有功人员、108库、中华民资解冻参会会员、军委(向妈)馈赠善款等项目,发展大概有上千人,各个组长收到的钱都交给她,她转给田仁庄,她还通过邮箱将会员名册发给田仁庄。
1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通过周某某及一些朋友了解到“民族大业”,2016年1月份,她又通过周某某认识了张某某,张某某给她看了授权书、红头文件、任命书、宝物照片,还对她说可以领到钱,于是她开始参与“民族大业”。“民族大业”项目童某某为总指挥、韩某某为副总指挥、张某某为特派员。她参与的项目有修建88大庙,分别交999元、666元、333元、99元、66元、33元,之后分得1千万元、6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6万元、3万元;军委项目,每人交100元可以得到500万元;130项目,每人交130之后可以分得1000万元;向妈100,每人交100元可以得到500万元;国务院精准扶贫。每人交55元之后国务院发工资,奖励的钱为60万元到300万元;五一会议,名额为上面提供,得到名额要交1700元的服装费等。她发展加入的人员大概有3万多人。收取的费用她转账到张某某的银行卡上,另外还给周某某转了部分钱。她建立了一个微信群,名为“刘皆秀交流群”,她通过群传达参与“民族大业”的各个项目的信息,转发的内容来自于张某某的微信群。
16、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10月份左右,童某某下线的李俊平邀约她加入“民族大业”的项目,她参加后介绍别人报名。之后她在北京于童某某见了面,童某某还给她出示程德涛的工作证照片和周海清授权书照片,童某某是总指挥,韩某某是副总指挥,童和韩是老交情,二人很早就认识了。因为她发展的人员比较多,童和韩二人任命她为督查。项目开始免费,后来要收很少的钱,但称海外“要员”守护资产解冻后可以得到一笔大钱。开始的第一个项目她还和“要员”有直接联系,之后她就被叫王某某的骨干顶替了,项目都是由童某某和韩某某通知她的,不再直接接触。她的直接下线为大组长,主要是广西和湖南的,分别是周某某、董云卿、陈美荣、唐友梅、田仁庄、吴红花、肖玉香、马冬香。她创建微信群“爱心精英群”,通过微信群管理20多个骨干下线,在微信群内转发童某某发给她的关于“民族大业”的视频等资料。她一共做了10多个项目:有“国务院民族资产有功人员统计表”项目分7个等级,交33元钱得3万,交66元得6万,交99元得9万,交169元得100万,交333元得300万,交666元得600万,交999元得1000万;有中纪委奖励国际最高管理委员会项目,每人交171元钱;有“军委”国际梅协项目,交100元得300万,再交30元,再得300万;有“国务院民族补贴”,第一个小项目以外币兑换成人民币需要手续费的名目收取10元,第二个小项目以年龄层次划分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交400多元,B级交100多元,C级交59元;有“向妈100”,军委一个叫向玉玲的老人发钱,交100元可得300万;还有“108库”,收20元得300万,该项目收费最低,做的人也最多;还有项目是交130元可以得到1000万,要求每个团队发展12万人,她的团队该项目发展了2万多人,往童某某卡上打了两万多个人的钱;除此外还有其他项目。她的下线把会员名单通过QQ邮箱传过来,她把会员名单发到童某某下面一个专管资料的叫“杨召成”的人,钱她直接打给童某某。在搞第一个项目时,她看见周海清被介绍为120岁就十分怀疑;自称中纪委的刘木成总是许诺,一直没发钱;到人民大会堂开会是不可能的,童某某他们还讲会议规格高,搞的神神秘秘,她不信,但她下面的人踊跃参加,她也就帮忙去做项目。项目是接二连三的,总是一个项目没有做完,另外的项目就来了。
三、原审被告人曲某某的犯罪事实
曲某某2015年11月加入了童某某“民族大业”的团队,成为该组织的管理层成员,主要职责是把“老人”及其助理发给童某某的各种委托书、红头文件及电子表格文档打印出来并拍照发到童某某的微信群内,童某某再以总指挥的名义发布命令;其次是把各省市团队负责人报上来的会员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按照项目的类别分发到童某某指定的老人助理的QQ邮箱,并把每个项目统计的人数报给童某某,童某某再把收取的会费转给老人助理。在公安机关冻结童某某的农行账户后,曲某某按照童某某的要求,又在微信群内公布自己的农行账户作为临时收款账户,给“老人”助理汇款。至案发时,曲某某为童某某实施“民族大业”诈骗活动整理材料、收取费用,涉及13个“民族大业”项目,帮助骗取他人财物合计1609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
1、被告人曲某某手机提取报告证明:曲某某从事“民族资产解冻”活动的通话记录、短信、微信聊天等情况。
2、被告人曲某某尾数为0572银行卡交易流水清单证明:曲某某现金支出203.3万;杨兰芬60万;韦某某170万,凤某某40万;张某605万;张某雷520万元;余额11.028万。曲某某收取民族大业资金合计人民币1609万元。
3、证人杨某某、李某国的证言证明:后来童某某的账户被查封了,童某某和韩某某就决定往杨某某和曲某某的账户转钱。民族大业一把手是童某某,二把手韩某某,曲某某是办公室主任。童某某和韩某某的团队先把资料报给邰某,然后邰某将这些资料归类整理,再转发给李某国、杨某某和曲某某的邮箱里,再由该三人上报到上线的邮箱。
4、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明:童某某和韩某某下面有杨某某、曲某某、李某国,杨某某。此四人负责将下面团队、小组长上报的会员名单汇总起来上报给童某某的上线的邮箱。曲某某和杨某某工作地点在石家庄,李某国和杨某某在合肥市。
5、证人莫某某、莫某某达来,胡某兰、张某女,阿甘某某某格、藏甘某某格的证言证明:邰某、曲某某负责收款。
6、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会员名单逐级上报,几十至上千人的团队有一个至几个负责人,由每个省团队负责人把会员名单统一制成电子文档统一传到杨某某邮箱里,然后曲某某和李某国上报给17个老人助理。
7、被告人邰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曲某某是总部的人。邰某银行卡的钱前期全部转到了童某某的农行卡上,后期转给了曲某某、王某某和李某的账户上。
8、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收取的钱基本都是转给了童某某,还有一些打给了邰某、曲某某、周某莲。
9、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5年8、9月,她在北京众森圣科投资管理公司培训时认识了童某某,童某某告诉她有一个“老人”的民族资产解冻项目。之后童某某去广西见了这个老人,回来带了“民族大业”的资料和授权书,她看了后就参与了进来。童某某是“民族大业”的总指挥,负责收取所有项目的资金,然后按照项目的发起人,打给项目的委托人。童某某还拥有军委、财政部、梅花协会、国务院的委托书、授权书、工作证,是别人通过QQ邮箱发送给童某某,然后打印出来拍照,再发到微信群里。还有副总指挥韩某某,和童某某二人录音了发到微信群里,下面人就照做。杨某某是众森圣科的代理老总,在“民族大业”中负责管资料,下面各省市的团队负责人把资料整理汇总后上报到杨某某的邮箱,杨某某就按照项目分类整理,再把整理好的资料分发到童某某指定的邮箱,把每个项目统计人数上报给童某某,童某某便按照统计情况给上线打钱。她负责协助杨某某管理材料,还有一个李某国整理资料。她们在众森圣科河北分公司所在地石家庄火车站旁新石北路一小区层楼里面整理的。省市负责人有邰某、徐某某、曾某、段某某、耿某某、张某某、刘某、王某某。每个省市负责人收取资金后打给童某某。童某某的卡被公安机关冻结后,童某某要她来接收资金。她同意后,韩某某在微信群里发通知说童某某银行卡资金量太大,今后下面的钱打在她卡上。她有两张银行卡,收了1000多万元,有“158基金”、“126项目”、“55扶贫卡”、“1627项目”等13个项目。童某某叫她给王凤志、杨兰芳、韦某某等人打款。因为公安机关查的严,她怕公安把钱冻结,给其女儿打了605万。2016年5月25日她在山东省威海市分行营业部取现200万元,是和张某雷一起取的,45万退给了张某雷,5万借给了她弟弟曲忠强,还有150万交给她朋友张莉保管。她取现是因为有些人要求退款,她计算后大概要退200万,她就取了。韩某某打电话告诉她童某某在银行打款被公安机关带走协助调查,她就给各个团队负责人打电话叫他们不要整资料和打款。不久韩某某又告诉她没事后,她又通知各个团队负责人。第二天联系不上韩某某后,她在微信群里发通知:每个团队的负责人不准传资料、不准打款,出了问题,什么时候收资料、收钱另行通知。2016年6月4日,一个自称是国务院精准扶贫办公室主任叫何志威的人给她打电话,要她完成55块钱的精准扶贫卡项目。她问了童某某、韩某某现在的情况,何志威称童、韩没有事,是被张某某牵扯进去的。她没有发展团队,但有些人通过她了解后加入了团队,有张某雷、杨光富等人,这些人直接打款到她账户,拿自己的钱投资,张某雷就有40多万。
四、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
徐某某是童某某“民族大业”组织江苏团队的负责人。自2016年2月以来,徐某某建立了手机微信群,在群内大力宣传童某某的各种头衔,国务院等部门的红头文件,传播民族大业的优越性,鼓励会员自愿交费认购。徐某某还在微信群内散发所谓国际梅协、中央军委给其的委托书,称自己为“国际梅协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执行理事助理,协助办理“民国将军向玉玲”民族资产解冻工作及馈赠款项发放相关事宜。另外,徐某某还收集、统计各大组长上报的会员资料并发送到团队总部曲某某的QQ邮箱,并将收取的会费转给童某某。至案发时,徐某某涉及6个“民族大业”项目,帮助骗取他人财物合计509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
1、授权委托书份证明:“国际梅协最高等解冻委员会”任命徐某某担任执行理事助理,协助办理民国将军向玉玲资产解冻等事宜。
2、被告人徐某某手机提取报告证明:徐某某从事“民族资产解冻”活动的通话记录、短信、微信聊天等情况。
3、被告人徐某某的银行交易流水清单证明:(1)尾数为1215银行卡:童某某57.1万,曲某某22.61万(2)尾数为8116银行卡:童某某235.65万,徐某某1.1万,邰某3.654万,曲某某21万,公安扣押的余额167.9342万。徐某某收取民族大业资金合计人民币509万元。
4、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每个省市都有一个人负责汇总资料收取资金,省市负责人有邰某、徐某某、张某某等人。
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1月份她通过王某芬了解到“民族大业”的事,2月12日,王某芬带她和其他人在蚌埠市医院见了童某某,童某某称民族资产通过军委、财政部、内务部、中纪委四个平台发放,还说中纪委138万的项目这个月16日就要发钱。当时童某某说了几个项目让她们回去开始做。她们自己先交钱给王某芬,正月十五后她们见中纪委138万的钱还没有发下来,就问童某某,童某某称她们没有报名单和交钱。她们又找王某芬,王说报了,后来王又说忘记报了。童某某就让她自己做,跟着王某芬的就开始跟着她了。下面的人建立了“幸福人生梦”的微信群,南京本地的一些人直接到她家里把名字输进电脑,然后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给她。后来人越来越多,就通过QQ邮箱传个人资料给她。她把收到的资料发给曲某某,把收到的钱发给童某某。她搞了大概六个项目:有李烈军的项目,交100元,能拿300万;有向妈项目,交100元,能拿350万;有国际梅花协会项目,分七个等级交钱;有李青山项目,交150元,能拿500万;有ABC项目,免费的,按年龄拿钱,A级500万,B级300万左右,C级180万左右;另一个ABC项目,分三个等级分别交60元、80元、100元。项目收上来的钱先是都打给了童某某,之后的打给了邰某、曲某某。后来两笔款140万元打给了她的亲戚周某莲。她们做这个民族大业,微信群内称组织成员可以参与公益基金原始股权一次性缴纳1627元人民币,一张身份证只能拥有一次资格,基金股权红利(60-200)万人民币;还能安排解决民族大业有功人员特殊岗位20000名;童某某也说得到奖金会分给她们做事的。
全案还有以下经一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佐证:
1、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桑植县公安局在桑植县陈龙打字社提取了陈某某打印的有关民族大业资料。有《张某某团队108库报名表(第二次共计3078人)》、《张某某团队108库报名表》共137页、《民族资产有功人员会员表(田仁庄团队)》104页、《民族资产有功人员会员表(张某某团队)》14页、《国务院民族资产有功人员会员表(免费版权)》58页,共计186页、《国务院发放民族补贴款项》92页、《国务院民族资产解冻内务部资金发放等级分配表团仁庄团队陈某某》共107页、《向妈善款申报表》共184页、《民族资产民发基金股权登记表》8页、《2016精准扶贫办对民族资产有功人员建档立卡统计表》15页、《湖南施莉莉一陈某某天心任会员表》16页、《国务院发放民族补贴款项A》50页,共计8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解冻资金发放申请表》37页、《中华民族资产解冻国际调研委员会交流统计表》29页、《中华民族解冻参会会员交费名单》21页,共计87页、《国际梅协最高解冻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馈赠资产有功人员统计表》54页、《中华国际梅花协会会员馈赠登记表》46页、《国际梅协扶贫款发放统计表》33页、《梅协会员工资发放名单》2页、《施莉莉小组中华国际梅花协会会员馈赠登计表》40页,共计175页;(2)、桑植县公安局从邰某的电脑中提取了关于“民族大业”相关资料打印并装订了238页、231页、244页;(3)、桑植县公安局提取了童某某实施“民族大业”诈骗的相关文件资料数份、笔记本一个(记录有联系电话、银行卡、转账的金额等);(4)、桑植县公安局提取了证人刘某云处的实施“民族大业”诈骗的相关资料数份。
桑植县公安局扣押物品:(1)、童某某手机两部;(2)、曲某某手机两部;(3)、邰某计算机主机一台、手机两部;(4)、徐某某笔记本电脑一台、华为手机一部;(5)、扣押的涉案款共计人民币3883.024653万元。﹙其中:童某某人民币1973.059484万元;张某某人民币619.87万元;邰某人民币453.303569万元;曲某某人民币600万元;刘某某人民币62万元;徐某某167.9342万元;陈某某6.8574万元)
上述提取、扣押材料证明童某某实施“民族大业”诈骗活动的有关物品、财物和书证。
2、龙某、唐某某、黄某户籍所在地公安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情况说明证明:本案所涉及的所谓老人的助理龙某是已死亡状态,其他两人无法联系确认。
3、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11份证明:韩某某、杨某某、吴某某、朱某某、廖以东、廖某甲、解某某、马某、刘某树、张甲因涉嫌诈骗罪已被逮捕。
4、七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明:童某某、张某某、邰某、曲某某、刘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在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5、七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证明:刘某某在其家属的陪同下主动到桑植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童某某、张某某、邰某、曲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系抓获归案。
6、(2010)合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离监犯综合信息表证明:被告人童某某系累犯。
本院认为,上诉人童某某、张某某、邰某及原审被告人曲某某、刘某某、徐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民族资产解冻的幌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其中童某某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551万元,张某某涉案金额人民币3051万元,邰某涉案金额人民币3812万元,曲某某涉案金额人民币1609万元,刘某某涉案金额人民币1438万元,徐某某涉案金额人民币509万元,陈某某涉案金额人民币100万元。三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诈骗罪,不是共同犯罪,地位划分不当”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童某某利用虚假的任命身份等文件,以“民族资产解冻”的名义开展各项以小博大的收费活动,在被群众揭穿及公安机关介入后,又编造谎言继续实施欺骗行为;上诉人张某某、邰某及原审被告人帮助宣传荒诞的“民族资产解冻”活动,接受各种漏洞百出的头衔,明知“民族资产”从未兑现,而积极发展会员以办证费、手续费、保证金等名目骗取他人财物,三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上诉人童某某系犯罪组织的领导者,发动、支配组织成员,上诉人张某某、邰某及原审被告人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按照上级安排实施犯罪行为,帮助该组织犯罪目的的达成,故三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之间成立共同犯罪。上诉人张某某在犯罪组织中地位高于上诉人邰某同时管辖两省亦多于邰某,具体实施多项诈骗活动;而邰某涉案金额虽高于张某某,但其负责会员资料整理、收款汇款以及个别全国范围诈骗项目的行为,比较来看作用较张某某要小,故邰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犯罪金额认定错误”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邰某的涉案金额确有52.27万元属重复计算,应减去。本院在全面审查中,发现原判决对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的犯罪金额认定有误,应予以纠正。除上述外,原判决对涉案金额的计算方法合理,认定数额基本正确。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成立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犯罪社会危害面广,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后果严重。一审法院基于全案事实及量刑情节,已对三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判处了较轻的刑罚。但考虑到原判决对上诉人邰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定欠妥,和52万余元的涉案金额认定有误,同时考虑其退赃的实际情况,以及二审时全额缴纳罚金表现的积极悔罪态度,综合评价可对邰某从轻处罚,故邰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然而上诉人童某某、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的退赃情节以及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的涉案金额错误情形,对各自的处理并不产生实质影响,原判决量刑是合适的。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个别上诉人的量刑可作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16)湘0822刑初172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即:一、被告人童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四、被告人曲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五、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六、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七、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八、扣押的涉案款共计人民币3883.02465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剩余违法所得继续依法追缴。
二、撤销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16)湘0822刑初172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二、被告人邰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邰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2个月29日。即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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