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冉某某,男,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北碚区,住重庆市江**。因涉嫌犯
非法拘禁罪,2020年5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
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逮捕,同年9月24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某某及其辩护人智豪律师、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28日17时许,王某(已判决)为帮其女友被告人索要债务,邀约其在某公司当保安的同事被告人、等人携甩棍来到被害人李某工作的重庆市渝北区X栋X楼向其索要欠款。同日18时许,因下雨,李某同事代某提议到附近茶楼谈,后王某等人与李某、代某到重庆市两江新区X路X号X茶楼二楼包间,代某离开,后被告人冉某某等人携棒球棍来到茶楼,王某、冉某某等人遂采取尾随李某打电话、上厕所以及言语威胁的方式将李某控制在该茶楼不让其离开,后王某和冉某某等人在房间内以打耳光、踢脚部的方式殴打李某,致其面部、耳部、颈部等挫伤,其间王某还持菜刀将李某使用的手机砍坏。同日23时许,代某报警,民警赶至现场解救李某,并将冉某某当场抓获。
被告人冉某某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2020年4月16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李某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2020年9月2日,自愿放弃对李某的上述债权,同日,李某对冉某某等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冉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对被告人冉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害人已对被告人进行了谅解,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冉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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