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检诉刑诉〔2016〕829号
被告人叶XX因涉嫌合同
诈骗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XX涉嫌
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将本案退回睢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睢宁县公安局于2016年10月14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 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叶XX虚构其取得福建省罗源县**医院项目工程,以与李某某合作建设该工程为名,在获取李某某信任后,骗取李某某投资款人民币90 万元。
2.2015年12月,被告人叶XX虚构其取得徐州市**动漫城项目工程,以将该工程的水电项目转包给李某某为名,在获取李某某信任后,骗取李某某保证金人民币20 万元,后隐匿。
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叶XX被杭州市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转账记录及收条等书证;
2.证人聂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叶XX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