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颜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现结合法庭调查和本案证据,仅就量刑部分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审查并予以采纳:
一、颜某某遭受过刑讯逼供,其在201*年6月23日所作的两次讯问笔录应该予以排除
据颜某某所说,201*年6月23-24日期间,颜某某被陈某等一行5、6个警务人员带到某县刑警队七楼,将颜某某右手放肩后,左手放后背进行反铐,然后往中间不断放书,让其极度疼痛。期间,还有人扇其耳光,用拳头打其胸口,脱掉鞋子用木棍打其脚趾头及脚背,还用木棍打其小腿,颜某某手、脚上的伤到
看守所后仍在。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方式让颜某某供述其为某县某某度假山庄项目股东,并承认其实施了合同诈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八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010年6月13日施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院可以调取颜某某201*年6月23日的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也可以调取颜某某的入监体检报告。
根据以上规定,侦查机关对颜某某刑讯逼供的讯问笔录,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希望法院将该份笔录予以排除。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