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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侯某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一案辩护词1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侯某某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现结合法庭调查和有关证据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没有异议,仅就量刑发表意见。辩护人认为,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结合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获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偶犯等情节,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侯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一、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被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1.购车环节
本案陈某某贷款购车环节,主要是赵某某带领陈某某完成,包括联系汽车4S店、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购车款等。陈某某的供述中也承认,购车环节他主要是和赵某某联系,一起完成。
2.抵押车环节
最终导致本案案发,被害人钱款无法收回的原因是,陈某某通过赵某某将车子抵押,陈某某获得10.5万元。如果,陈某某购置的xx牌车在案,那么可以通过变卖的形式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但正因为车子被抵押导致无法挽回损失。
3.获利方面
侯某某获利主要是从重庆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垫资的27.8万元分得62465元。
陈某某和赵某某的获利均超出了侯某某的获利。(赵某某通过帮助陈某某将车子抵押有部分获利)
二、侯某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侯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今天的庭审阶段中均对自己犯罪事实稳定、一致的供述,同时还交代了所知同案犯陈某某、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有助于定案,具备《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侯某某积极退赃、愿意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侯某某已经退还赃款62465元,愿意积极缴纳罚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积极退赃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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