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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被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2-06
  • 赌博罪
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753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身份证号码P16****(*),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号码H005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葵涌区**楼**室。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由罪犯陈某乙(绰号“BOSS”、“龙某某”,已判决)组织、领导的“沙井新义安”,是一个具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势力庞大,实施了大量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本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一带具有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中,犯罪嫌疑人江某某(绰号“矮仔”,另案处理)、易某某(绰号“高佬”,已判决)、曾某某(绰号“犀牛仔”,已判决)均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同时还分别将多人发展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积极壮大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力量。
2008年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其哥哥陈某丙(已判决)的介绍到陈某乙、江某某等人开设的沙井街道XX大厦X室的赌场上班,正式加入了以陈某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赌场是以“梭哈”的方式进行赌博,陈某甲、陈某丁(已判决)、江某某负责发牌和抽水(每局抽取投注金额的2%或3%作为水某某),犯罪嫌疑人易某某负责洗牌,参赌人员有陈某乙、陈某丙、陈某戊(已判决)、江某某等人。陈某甲每天向江某某领取工资人民币五百元,前后共历时两三个月,陈某甲领取工资及小费共计五万人民币。被告人陈某甲同时兼任罪犯陈某乙的司机,曾数次驾车送陈某乙等人到香港。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戊、陈某丙、曾某某、陈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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