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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起诉书

东检诉刑诉〔2017〕12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阳江市阳东区人,身份证号码4417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阳江市阳东区**镇**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6月30日被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现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后因再次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7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31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杜某某于2004年参加以李某甲、李某乙(以上两人已被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从2004年至2007年期间,为独霸阳东县(现阳江市阳东区)大沟镇的地下“六合彩”赌博、垄断大沟镇的废品收购市场,以及开设赌场,采取报复伤害的方法打击竞争对手,长期在大沟镇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大沟镇称霸一方。被告人杜某某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在2004年间负责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大沟镇一带收取“六合彩”赌单牟利,并为了独霸大沟镇的地下“六合彩”赌博,于2004年9月与团伙成员李某甲、茹某甲、陈某甲(以上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被害人茹某乙、冯某甲的犯罪行为,导致冯某甲死亡,茹某乙轻伤。被告人杜某某参加上述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参与故意伤害犯罪,已于2005年6月30日被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现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2017年5月31日,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民警在位于阳江市阳东区的大沟派出所抓获被告人杜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雷某甲、雷某某、茹某乙的陈述;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7.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身份材料、同案犯的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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