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20XX年8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XX年2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XX年3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XX年7月23日被传唤,次日被
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XX〕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
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XX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国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XX年7月23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驾驶牌号为沪CXXXXX的奥迪牌SUV小型客车在本区XX村处倒车时,因对车后情况疏于观察,将被害人刘某撞倒,致使刘某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过失致人死亡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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