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重庆江津区律师辩护 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多久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马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因故意伤害于XX年3月1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XX年3月27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XX年3月2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XX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2月2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甲在重庆市江津区的家中门口,看见被害人房某用洗衣棒无故殴打担着熟料空桶的妻子何某,随即房某被现场民警劝阻并夺走其洗衣棒,之后被告人马某甲吼骂房某,房某往后退至公路斜下坡处,并将何某倒在地上的一个熟料空桶踢翻。被告人马某甲见状遂上前用双手推了房某的肩膀部位,房某当即仰面后倒,后脑部位着地,左耳流血。随后,房某被送往医院抢救。
由于伤情严重,被害人房某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治疗,神志深昏迷,直至XX年11月5日死亡。XX年9月经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房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XX年1月8日经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房某系颅脑外伤后持续性植物状态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XX年2月27日,被告人马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马某甲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XX年2月27日,被告人马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XX年4月12日,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马某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马某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0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马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津区第二人民医院病历材料、江津精神病院门诊病历、残疾人证、残疾评定表、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何某、汪某、赵某2、吴某、赵某1、袁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尸检鉴定书;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材料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锁链,经当庭质证属实,被告人马某甲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予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过失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某甲犯罪以后自首,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得到谅解,有悔罪表现,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条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有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