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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关于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付某某,男,住重庆市长寿区。
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XX日、2020年10月XX日先后被
取保候审。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XX日9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卸货车在长寿区XX路附近右转弯掉头时,与从北往南行驶的由被害人陈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及摩托车乘车人夏某两人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事故,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并在原地等待民警到来。
陈某送医院后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夏某送医院后因抢救无效于同月20日死亡。
经鉴定,陈某、夏某均系因车祸造成特重型颅脑损伤导致中枢性呼吸系统循环衰竭死亡。
经认定,付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获得赔偿,付某某另行补偿被害人亲属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被告人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获得赔偿,且对付某某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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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第二百三十三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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