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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师辩护 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例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万州区。
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XX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XX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万州区XX乡XX村XX组XX村级公路施工现场,驾驶车农用车卸载混泥土后驾车离开时,因未注意观察,将道路边铺薄膜的被害人文某碾压,致其当场死亡。
何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等候在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
经鉴定,文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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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第二百三十三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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