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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祁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29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刑诉〔2018〕20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8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捕前住吴桥县**镇**村,2017年10月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吴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3日上午8时50分许,被告人祁某某驾驶一辆橘红色电动汽车行至吴桥县某镇某印刷厂附近,将正在李某某家门口坐着的看手机的被害人刘某甲撞倒在地,后驾车逃离现场。后经吴桥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身体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橘红色电动汽车一辆;2.书证:橘红色电动汽车(照片)、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归案说明、被告人祁某某及被害人刘某甲的户籍证明各一份;3.证人刘某乙、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吴桥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8.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欣   

2018年3月14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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