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公诉刑诉〔2018〕72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地贵州省**县**乡**村**,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路**号**单元**室。2009年8月3日被告人马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月4日被兰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9日凌晨,在兰溪市**街道**村**煲庄内,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因劝酒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马某某用啤酒瓶砸自己头部及桌面,致啤酒瓶破损,在继续用啤酒瓶砸自己头部时,啤酒瓶碎片飞向被害人吴某某,致使吴某某左眼受伤。2017年12月21日经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雪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吴某某左眼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郑某某、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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