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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律师辩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不起诉书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XX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XX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XX月,何某某、吴某某伙同张某某(已退股)、马某某四人在九龙坡区成立重庆**有限责任公司,吴某某作为重庆**有限公司法人占股30%,何某某作为该公司股东占股25%。马某某作为股东占股20%。该公司在未取得国家金融部门批准的金融业务许可前提下,以按月向客户支1.2%-1.5%利息并承诺期还本的方式,从公司2014年XX月成立至今,吸收公众218余人,存款达**元人民币。经重庆某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结果为重庆**有限公司累计吸收公众存款**元,累计归还公众存款**元,吸收公众存款余额**元,累计支付利息**元,涉及人数**人。何某某、吴某某、马某某确认整个审计结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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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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