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经商。2015年8月8日因涉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决定,于2015年9月9日被
取保候审,2016年9月8日解除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2月23日因涉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17年1月2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下,通过在成都市金牛区荷花池做生意之机,采用口头宣传、介绍他人参加宣讲会等方式,帮助樊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向社会公众推荐投资BP炒汇项目,称根据投资数额的不同每月有7%至11%不等的利润回报,向李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8月8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任立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德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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