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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7-10-24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经商。2015年8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决定,于2015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8日解除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2月2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17年1月2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下,通过在成都市金牛区荷花池做生意之机,采用口头宣传、介绍他人参加宣讲会等方式,帮助樊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向社会公众推荐投资BP炒汇项目,称根据投资数额的不同每月有7%至11%不等的利润回报,向李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8月8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任立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德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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