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包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住平昌县**镇**路**号。因涉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3月2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6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包某某以经营平昌县响滩镇二龙路大众超市需要囤货、归还银行贷款、购房、购车需要资金为由,以1%至2%不等的月息为回报,在社会上向赵某某等24个不特定对象借款共计现金人民币145.166万元,其中归还本金人民币3.2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11.40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静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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