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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
非法经营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周某甲。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XX月XX日被
取保候审。
彭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0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彭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XX日,被告人周某甲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非法购进价值58500元烟花爆竹准备予以销售。
2018年XX月XX日,彭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彭水县何某某家中将上述烟花爆竹查获。
经鉴定,被查获的628件烟花爆竹价值124119元。
2018年XX月XX日,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彭水县某某派出所投案。
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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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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