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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周某因非法经营罪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决

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自然人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95年11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6月2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周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办理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万州区家中通过互联网从网名为“老胡”“666”等上家进购硬中华、软中华、芙蓉王、黄鹤楼等香烟,利用快递进行异地销售,卖给杨某香烟后获款44170元,卖给张某香烟后获款24661元,卖给金某香烟后获款20605元,卖给周某香烟后获款33548元,卖给杨某香烟后获款24521元,卖给陈某香烟后获款2080元,共计人民币149585元,获利20000余元。
被告人周某被抓获时,当场查获涉案卷烟36.2条。
经重庆市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36.2条涉案卷烟中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4.9条,伪劣卷烟6.5条,真品卷烟4.8条,经重庆市烟草专卖局鉴定36.2条卷烟合计批发价10953.498元,零售价12750.967元。
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向本院退缴了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程序性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支付账单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工商银行开户信息、交易流水,邮寄快递监控视频截图,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证人张某1、陈某、杨某、杨某、金某、张某2、周某、田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周某的供述,重庆市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搜查现场视频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适当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周某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悔罪表现好,且无其他前科劣迹,并综合考虑其家庭状况,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此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项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银色苹果6S手机1部、OPPOA33m手机1部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各类卷烟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被告人周某退缴至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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