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2年1月4日和2012年2月20日,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分别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2月至2010年8月3日间,被告人杨某某雇佣同案人杨桂清(已判刑)在家帮忙利用“六合彩”进行揽注猜码牟利,非法收取徐某某1、黄某某1、杨某某1等人所押注53期,189人次,计赌资131703元,被告人杨某某非法获利10030元。
 
2011年7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已被公安机关追缴上述违法所得,并被没收。
 
审理期间,又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仙游县司法局亦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扣押物品照片,书证仙游县公安局的扣押、追缴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另案处理证明材料、“六合彩”账单、本院(2011)仙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投案证明、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帮教证明、没收款收据,证人徐某某1、黄某某2、杨某某1、徐某某2、王某某、徐某某3、杨某某2、彭某某、徐某某4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及其同案人杨桂清的供述,仙游县公安局检查证及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揽注猜码,充当庄家,累计收取赌资人民币131703元,从中牟利人民币1003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市场管理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鉴于其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属自首,有悔罪表现,其违法所得已被全部追缴,且符合社区矫正管理和帮教条件,故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四)项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二十六条  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