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基本情况:张某,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州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
2018年12月27日,因吸毒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
2019年1月4日因涉嫌
非法持有毒品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公诉刑诉[2019]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指派检察员王永贵出庭支持公诉。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2.68克的行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结合其本人自身也要吸食毒品的事实,本院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1袋(净重23.8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袋(8.81克)、子弹18枚系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三条 、
第四十七条 、
第六十四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对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1袋(净重23.8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袋(8.81克)、子弹18枚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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