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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铜梁区律师辩护 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认定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杨某光,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0年5月23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XX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XX日被逮捕。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21年1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
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XX日9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重庆市铜梁区XX间将被告人杨某光抓获,从杨某光随身衣物内查获毒品疑似物两小包,并将其放在该房间内床头边凳子上的十余袋毒品疑似物查获。
经称量及鉴定,除查获的其中两小袋毒品疑似物未检测出毒品成分外,其余均分别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等毒品成分,确认含有毒品成分的毒品累计净重29.3克。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光非法持有毒品29.3克,其行为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杨某光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杨某光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光除公诉机关指控的累犯、毒品再犯情节外,还有前科情节,均应从重处罚。
综合全案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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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0年12月28日《关于禁毒的决定》中规定的犯罪。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和公众的健康。(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即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持有毒品。根据上述禁毒决定的规定,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故意非法持有。(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 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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