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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陈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决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 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1971年2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
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捉获,同月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15日、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2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本市渝中区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捉获,当场从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共计2.96克,从楼下绿化带中查获其在被抓捕前为逃避法律责任而丢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共计11.8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共计92.14克。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检举和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刘某某、彭某某(三人均已判决)以及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熊某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其具有立功表现,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陈某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毒品照片等物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立功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毒品提取、封存、扣押、称量、检材提取笔录等笔录,毒品称量、检材提取过程录像等视听资料,涉案毒品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目无国法,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共计106.9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多名犯罪嫌疑人,其中三名已被判处刑罚,其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在审理中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1.8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95.1克予以没收。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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