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9月19日生于×××,壮族,初中文化,住×××。
因涉嫌犯
非法持有毒品罪,2012年7月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
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市鱼检刑诉〔2012〕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柳州市柳江县成团镇里湾村,以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向一个花名为“老某某”(在逃)的人购买了29.82克毒品海洛因来吸食,交易后黄某某离开现场,当行至柳州市箭盘路8号2栋2单元楼下时黄某某被公安人员查某某,从其身上搜出毒品。
经鉴定为毒品海洛因,净重29.82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材料、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柳州市公安局毒品鉴定书;收缴毒品证明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信息等。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成立。
黄某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14年3月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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