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厉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厉某某,绰号“小黑”,1989年8月16日出生。
 
2009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周春节,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以雁峰检刑诉[201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厉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厉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春节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厉某某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而购进大量海洛因存放家中。
 
2009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海洛因50.95克。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厉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厉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他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厉某某认罪态度好,所购海洛因用于吸食,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厉某某系吸毒人员。
 
2009年10月中旬的一天,厉某某在衡阳市火车西站附近从绰号“阿彪”的人手中购买了海洛因50余克,并将海洛因用蓝色塑料袋包好藏于家中其兄何某卧室床铺的抽屉内。
 
同月26日,公安机关在办理何某盗窃案时,搜出厉某某藏匿的海洛因50.95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从他卧室搜出的毒品海洛因不是他的,他与母亲均不吸食毒品,家中只有其弟弟厉某某吸食毒品;2、证人何某某(厉某某之父)的证言证明他从未放置海洛因在家中;3、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公(衡)鉴(化)字[2009]507号《毒品检验报告》证明缴获厉某某的毒品系海洛因,重50.95克;被告人厉某某亦供述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厉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厉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六十一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厉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
 
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所缴获的海洛因50.95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