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8〕78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7年1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出售发票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29日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出售发票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7年1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出售发票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29日逮捕。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6日,邓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5万元的发票共计10本,随后,李某某联系被告人郑某某问其能否搞到发票,郑某某说能搞到要收4个点的费用,李某某就让郑某某向邓某某收5个点,李某某从中赚一个点的利润。2017年12月7日12时许,郑某某与邓某某按约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大地酒店门口,郑某某将5万元的定额餐饮发票交给邓某某,并从邓某某收取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2.物证:发票;3. 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发票真伪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销售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仕彬
2018年3月1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