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7〕88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311967********,回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户籍在河北省沧州市门村回族自治县**镇**街**号,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门村回族自治县**镇**街**号,无业。2017年7月4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寿光市人,户籍在山东省寿光市**街**号,现住山东省寿光市**街**号,山东省寿光市****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7月22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3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031960********,汉族,大专文化,辽宁盘锦市人,户籍在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街**社区**小区**室,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街**社区**小区**室,辽河油田退休职工。2016年11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2017年7月4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311960********,汉族,小学文化,江苏无锡市人,户籍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苑**号**室,现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小区**号楼**室,系北京****无锡有限公司负责人。2017年7月4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67********,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张掖市人,户籍在甘肃省张掖市**区**路**号,现住甘肃省张掖市**区**园**室,系甘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7月4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李某、周某、董某某、李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7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司法机关开始查办“****控股集团”主要负责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此事引起被告人丁某某等“投资者”的不满。2017年6月初,被告人丁某某建立“****控股公司维权1-5群”“**网络维权!”等微信群,被告人李某、周某、董某某、李某等人积极参加,经常发布煽动性“维权”信息、文章等。
2017年6月29日被告人丁某某组织、李某、周某、董某某、李某等十人,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李某某、解冻涉案资金、恢复公司运营”的非法诉求被明确拒绝后,经多次密谋策划,在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3日7时许,组织“****控股集团”800余名“投资者”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南大门两侧聚集,期间通过“静坐”、“就地留宿”和手持“**无错、**无罪”横幅等方式向政府示威,“威逼”政府干预司法活动,并拒绝服从解散命令,直到2017年7月4日凌晨3时许被公安机关强行解散,持续时间长达20多个小时,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形象、银川市的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和政府、公安机关等单位的办公秩序,给社会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横幅等物证;
3.视听资料;
4.电子证据;
5.现场勘验笔录;
6.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6.被告人丁某某、李某、周某、董某某、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李某、周某、董某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而举行集会、示威,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集会、示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华
2017年11月23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