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诉刑诉〔2017〕64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83********,户籍所在地宝鸡市金台区**路**排**号,现住户籍地,现在宝鸡市**厂工作,大学专科文化。因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以来,被告人潘某某通过手机成立的善合维权1群、善合维权2群等微信群,在群中散布违法言论,煽动善友会被骗群众,意图阻止正常的刑事案件办理,对抗国家法律正常实施。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潘某某通过微信群善合维权1群、善合维权2群,号召全国各地善友会群众6月19日到西安市新城区陕西省政府门前非法集会,向政府施加压力,企图让政府释放“善友会”众多犯罪嫌疑人。
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潘某某组织的全国各地善友会群众,从早上7时多到陕西省人民政府门口非法集会被驱散后,9时多又聚会西安市新城区皇城东路省政府信访接待大厅门口非法集会。集会过程中,300多名人员展开横幅,堵塞皇城东路交通,致使陕西省人民政府群众来访联合接待大厅无法正常工作,严重影响办公秩序。为了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新城分局治安大队民警现场处置,没收非法横幅。被告人潘某某继而号召其他非法集会人员下跪请愿,11时许非法集会人员被从新城广场驱散后,被告人潘某某又组织群众绕北大街一圈,到西安市钟楼附近聚集。
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潘某某又在微信群中组织人员到陕西省政府门口,企图再次组织非法集会,并要求公安机关释放6月19日在非法集会中殴打民警的刘某某等人,被新城分局现场执勤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
2、抓获经过;
3、证人证言;
4、现场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资料;
5、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未获许可,组织他人进行集会、游行、示威,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彦林
代检察员:郭刚
2017年12月15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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