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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肖某某等四人非法集会、示威罪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16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17〕59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号,因涉嫌非法集会、示威罪,于2017年5月21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27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集会、示威罪,于2017年5月20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6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庄**村**庄**号,因涉嫌非法集会、示威罪,于2017年5月20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6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021979********,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非法集会、示威罪,于2017年5月20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6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集会、示威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9日9时37分,被告人肖某某通过微信软件在“出租车车主交流群”内转发一条关于亳州出租车改革的新闻,并煽动群内成员进行罢工集会,向政府讨要说法,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在群内积极响应,并煽动群内其他成员,至2017年4月30日由肖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四人发动、煽动、串联,在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的情况下,群内成员定于2017年5月1日6时在亳州市**公园进行集会罢工。5月1日当天,500多名出租车车主将300余辆出租车违规停放在**公园南侧的**路上,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多次劝说集会人员解散,而集会人员拒不解散,至当日21时许,公安机关对违规停放的出租车进行强制拖车,集会人员才陆续解散。此次非法集会造成了5月1日当天在**公园举行的“音乐烟火秀”和“花车大巡游”活动被迫取消,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举行集会、示威,未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集会、示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四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宋向前   

2017年7月28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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