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2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组**号, 2017年4月7日因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52525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镇**村**队**号,现住址是茂名市茂南开发区**园**号**宿舍。2017年4月7日因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甲,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户籍地是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组,现住址是茂名市茂南区**村**。2017年4月7日因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乙,女,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4******,汉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户籍地是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号,住址是东莞市**镇**村**。2017年4月7日因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绑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梁某甲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梁某乙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绑架罪,于2017年6月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是**家园微信业主群的群主,因**家园的承建商迟迟未交付房屋给业主,业主在微信群商议于2017年4月6日集会。在2017年4月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梁某甲、梁某乙等一百多名业主聚集在**家园楼前,所有业主统一穿白底红字短袖T恤。当富利公司财务李某甲到场劝解时,被告人梁某乙等人强行拉扯李某甲上11楼,阻挠警务人员与消防员解救。
在11时左右,被告人梁某甲通过喇叭召集大家行去茂名市政府反映情况,于是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等人带领游行队伍途经茂名市人民南路、人民中路、油城四路。在12时左右,游行队伍在人民中路与油城四路转盘处休息。在游行过程中,被告人梁某甲用喇叭叫口号“李某乙出来为我们主持公道”,被告人梁某乙一直抓着李某甲的裤头胁迫其参与游行,在李某甲到明湖商场二楼上厕所时,也拉住李某甲的裤子。在14时左右,游行人员在茂名市人民政府门前集合,拒不服从公安机关要求解散的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梁某甲、梁某乙无视国法,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在市区主要道路和茂名市人民政府门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影响极其恶劣,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四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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