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诉机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杰,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
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
取保候审。
现在家。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足检刑诉[2019]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30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做出(2015)足法民初字第08122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告人罗某杰经营的家具店支付重庆某某某物业管理有限管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物管公司”)物业费共计19700元,定于2016年1月31日前分两次付清,逾期加收600元违约金。
后,罗某杰共支付了11200元。
履行期届满后,某某家具店还欠某某某物管公司9100元物业费未支付。
某某某物管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向大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做出(2016)渝0111执1158号执行裁定书,并将某某家具店内两件四门衣柜和一件茶几予以查封。
2016年7月21日大足区法院准备对所査封物品进行评估时,发现所查封物品已经被隐藏、转移,罗某杰也去向不明,致使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罗某杰经网上追逃被抓获。
2019年7月24日,罗某杰将剩余物业费支付完毕,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11执恢468号结案通知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杰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罗某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杰单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罗某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杰的行为确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据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第一款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肖川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何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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