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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杨某某,平泉县福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北省平泉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泉县院公诉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平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许岩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判令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某某人民币4180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杨某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后,杨某某仍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收到法院申报财产通知书后拒绝报告其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的法律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判令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某某人民币418000.00元及利息,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杨某某上诉,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杨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刘某某申请法院执行立案后,杨某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查,杨某某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
 
另查明,侦查机关立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对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6月15日平泉县人民法院向平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移送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2、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平民初字第1763号,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承民终字第2516号,证实刘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某某借款人民币418000.00元及自2015年4月20日起的利息。
 
杨某某上诉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强制执行申请书、平泉法院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平泉县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银行流水明细、房屋登记簿、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车辆信息查询单、平泉县人民法院执行情况报告及案件移送函,证实刘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某某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平泉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经查,杨某某在承德银行账号有大额交易记录,其名下有别克牌小型轿车已被另案查封,其名下有底商一处,先抵押后被法院轮后查封,其名下平泉县福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平泉县福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华瀛楼酒店均正常营业,其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至平泉县公安局侦查;
 
4、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6月29日10时许,平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员高兵、黄磊等人在平泉县平泉镇华瀛楼酒店内将杨某某抓获归案;
 
5、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基本信息,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6、办案说明,证实杨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履行完毕;
 
(二)证人刘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证实杨某某与刘某某借贷纠纷一案,杨某某未用房产证抵押,刘某某父亲刘国臣也未将杨某某的房产证抵押给胡某某;
 
(三)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终审判决其归还刘某某欠款418000.00元及利息,其一直没张罗来钱就没给付刘某某,其名下有一处住宅,房证在刘某某父亲刘国臣那押着,法院执行法官让其申报财产,其觉得自己的财产除了查封就是抵押的,其他的没有值钱的,没什么可申报的,两个企业的收入情况也不知道怎么报告;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成立。
 
为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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