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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廉租房**单元**(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街**号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9月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11日,易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要求购买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约定在本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白鹿山廉租房大门口进行交易。当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去至交易地点,将净重0.24克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和净重0.0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交给易某某,并收取100元毒资。交易完成后,二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贩卖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一部;
2、户口材料、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明细话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3、证人易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文书;
6、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封存笔录;
7、DVD光盘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其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彦红
2017年2月22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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