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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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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期**栋**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在入住的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宾馆**房间,容留熊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6年10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在入住的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宾馆**房间,容留“小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6年10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在入住的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宾馆**房间,容留熊某某、陈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随后,被告人文某某等人被民警当场查获,文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工具照片等;
2.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
3.证人熊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泽东   
2017年2月17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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