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闽刑执字第711号
罪犯熊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服刑。
2013年3月12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熊某某犯
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于2013年5月19日作出(2013)闽刑复字第3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2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建阳监狱根据罪犯熊某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表现,提请对其减为无期徒刑,经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某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没有故意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熊某某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熊某某死刑缓期执行已满二年,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法应当予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熊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