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瑶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因涉嫌
盗窃罪,于2016年09月13日被云南省勐腊县森林公安局
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瑶族,云南省勐腊县人,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为云南省勐腊县瑶区乡**路**号**幢**室,现住广州市天河区**路**广场**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03月06日被云南省勐腊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03月0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0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03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03月0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2017年0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擅自携带油锯在云南省勐腊县*勐伴镇**村委**村小组南面2000米处国有林区内,将一颗倒地的桂花树解成大板后盗走。
经鉴定,涉案树种为木兰科的合果木属国家Ⅱ级保护树种;6件锯材的材积为1.1930立方米,折合活立木储积量2.4798立方米;被盗的合果木锯材价格为953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纯玉
201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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