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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因涉嫌
盗窃罪,于2020年12月XX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XX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XX日8时XX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某某区被害人赵某某经营的某某营业厅准备充值话费,趁店内无人之际,将柜台内一部手机盗走。经万州区发展改革服务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25元。
2020年12月XX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某某区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同日,公安机关从其孙某某家中搜出被盗手机并予以扣押,后发还给被害人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万发改服价认价格认定结论书;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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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被不起诉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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