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杨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2196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小区**号。2018年1月8日,因犯
盗窃罪,被达州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19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月17日8 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内江市东兴区**酒店,在酒店餐厅处趁被害人陈某某向服务员报房间号登记就餐时,获取到陈某某所在的房间号,再以送快递为由从餐厅服务员处打听到陈某某的姓名。随后,杨某在酒店前台冒充陈某某以房卡遗落在房间为由,要求服务员重新为其办理了一张** 房间的房卡。杨某在拿到**房间房卡后,进入该房间盗窃了陈某某放在房间里的现金1300 元人民币,一件巴宝莉牌黑色风衣。经内江市东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风衣价值人民币5508元;
2018 年12 月26 日上午8 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南充市南部县**国际酒店,采取在酒店餐厅偷看餐券上12**号房间信息,获取被害人陈某甲信息后,冒充该房间客人,骗取服务员开房门进入房间,盗窃了被害人陈某甲钱包内的现金900 余元人民币,以及几包中华牌香烟。
2018 年12 月27 日上午8 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南充市高坪区**花园酒店,以同样的方式骗取清洁服务员信任进入房间,盗窃了被害人韩某某钱包内的现金600 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风衣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彦
2019年4月28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