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被告人李某甲曾因吸食毒品,于2004年8月份被连云港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又因吸食毒品,于2013 年9月1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
盗窃罪,于2007年9月25日被连云港市原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
诈骗罪,于2011 年 8月5日被连云港市原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至连云港市**医院、连云港市海州区**北路**门口等地,实施盗窃作案16余次,窃得电瓶车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5796元。分述如下:
1.2017 年3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连云港市**医院北门处盗窃杨某某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7元。
2.2017 年3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连云港市**医院对面**酒店门口盗窃寇某某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9元。
3.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连云港市**医院对面**银行门口盗窃孟某某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9元。
4.2017年3月l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连云港市**医院北门处盗窃贺某某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6元。
5.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北路**门口盗窃王某甲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0元。
6.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连云港市**医院北门处盗窃王某乙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7元。
7.2017年3月25日,犯罪嫌疑入李某甲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连云港市**医院北门处盗窃刘某某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5元。
8.2017年3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连云港市**医院对面**药房门口盗窃樊某某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7 元。
9.2017年3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连云港市**医院对面**银行门口盗窃崔某某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0元。
10.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北路**门口盗窃庄某某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0元。
11.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连云港市**医院对面**宾馆门口盗窃陈某某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5元。
12.2017年4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大厦**银行门口盗窃李某乙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9元。
13.2017年4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连云港市**医院北门处盗窃毕某某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5 元。
14.2017 年4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路**门口盗窃张某甲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9元。
15.2017年 4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路**门口盗窃李某丙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7元。
16.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北路**门口盗窃张某乙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季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寇某某、孟某某、贺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樊某某、崔某某、庄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连价认定[2017]20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俊壹
2017年8月31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